Re: [問題]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簡單分享一下(時間不多,只先回答上半部問題)
解這個問題需要先對「正犯」與「共犯(從犯)」的區別有清楚的認識。這裡不講太多學
理的東西(如「犯罪支配理論」),只用一般性用語來幫助理解。
一個犯罪,原則上是以兩個要素構成,一為「犯意(意欲)」,另一為「行為」,前者可
以再分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後者則可再分為「構成要
件行為」及「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上四個要素,可以形成四種組合(請自己排列)
區分正犯與共犯,綜合釋字109號及25上2253號判例兩個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只有
「以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的情況,才成立共犯,其他三種
情形都將成立正犯。
以本題而言,甲想打丙,找乙幫忙查地址,而乙藉其職務之便提供資訊。乙提供地址的動
作屬於傷害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關鍵在於題示乙「也不爽丙」,判斷上乙應有共同犯
罪的意思,依上列公式,本題乙(同甲)應成立傷害罪共同正犯(具功能上的分配)。
至於「共謀共同正犯」,同樣參照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均為共同正犯。」通常題目裡會有「共同謀議」、「一起計畫」之類的字眼,那麼
參與人就很可能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本題甲乙似乎沒有謀議的動作,所以應不須論及此,只是無論如何,就結論而言乙都成立
共同正犯。
甲是否成立教唆犯?一樣要先弄清楚教唆犯的定義,成立教唆須要滿足幾個要件,這裡不
詳論,只強調兩個重點,第一是教唆必須為「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第二是「被教
唆者須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就本題而言,前者可能還有討論空間,但傷害罪的實行者是
甲自己,自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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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有限,就先到此為止,後半部問題有待強者補充,這邊只簡單提示,關於不作為犯的
問題,重點要先知道,要成立不作為犯須具「保證人地位」,也就是作為義務,所以應先
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犯罪情境下有無保證人地位,再去討論他是否成立不作為犯。
還有行為人悶聲不響讓人搬走室友東西一例,我想應該是不成立犯罪才對?不知道原PO是
從哪裡讀到成立竊盜罪的不作為犯呢?
※ 引述《y254769513 (歪貳武士)》之銘言:
: 小弟刑法遇到個問題
: 就是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實在很搞不懂
: 甲想找仇人丙打他一頓,請乙(監理站公務員)幫忙查丙的地址。
: 乙本身也不爽丙,支持他這樣做,查了以後告知甲,甲真的去打他一頓。
: 甲成立277。
: 乙成立132。
: 那..甲是否成立132之教唆犯?!或是共同正犯?
: 甲教唆乙幫忙查詢,但乙本身也有共同犯罪之意思。
: 所以甲成立132之教唆犯,又與乙成立132之共同正犯?
: 乙成立277的幫助犯?共同正犯?
: 另外乙幫甲查電話之幫助行為成立277傷害罪之幫助犯
: 但本身也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由甲參與犯罪之實行,因此成立277條共謀共同正犯
: 另外想問,是任何罪都能成立不作為犯嗎?
: 像刑法339詐欺罪,354毀損罪也能成立不作為犯嗎?
: 像這種需要積極作為的刑責,該如何不作為構成要件呢?
: 小弟知道320竊盜罪之不作為犯的例子,
: 搬家工人幫忙搬家時,搬到室友的東西,行為人以不出聲之不作為方式構成要件。
: 但像339詐欺這種要如何不作為呢?
: 以上幾個問題 真的搞不懂 小弟資質尚淺 在請大大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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