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關於"欺騙"害他人致死的刑責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歪貳武士)時間10年前 (2015/08/18 22:01), 10年前編輯推噓9(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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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陷害"或"欺騙"害他人致死 是否無罪責?! 例如: 甲在聊天室聊天,騙乙說自己住在某某路10號,有意與乙發生一夜情。 並跟乙約在半夜10點直接來某某路10號找他。 乙如約時間到了某某路10號,結果按門鈴發現出來的是丙。 丙根本重頭到尾都不知情,大聲對乙說不要半夜來騷擾人。 乙一怒之下把丙打死了。 請問甲之罪責。 乙當然成立271既遂,但甲之罪責呢? 我知道雖然甲對丙的死無預見可能性,但甲是否夠成立271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因為甲的惡作劇已構成危險前行為,如刑法第15條第二項所示 "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生之義務。" 甲對丙的生命法益製造風險,具有保證人地位,應負消滅風險的義務。 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上是我的見解, 但還是希望有高手可以幫解答。 因為我一直在想,如果只是惡作劇就當作殺人犯,會不會太過頭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96.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9906482.A.EA2.html

08/18 22:04, , 1F
我的淺見啦:這基本上不會去討論到甲的刑責
08/18 22:04, 1F

08/18 22:05, , 2F
硬要講的話,不知道能不能用此風險應由被害人自己承擔
08/18 22:05, 2F

08/18 22:05, , 3F
下筆
08/18 22:05, 3F

08/18 22:06, , 4F
我覺得除非題目有寫甲熟知乙具暴力傾向的描述 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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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06, , 5F
不用討論欸
08/18 22:06, 5F

08/18 22:17, , 6F
保證人地位不可能成立,甲毫無預見可能性,連過失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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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17, , 7F
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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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19, , 8F
更別提危險前行為了,騙乙去丙處本身毫無危險性,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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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19, , 9F
乙殺人行為亦無預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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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21, , 10F
理由同j大說的一樣
08/18 22:21, 10F
感謝J大的解答,以下有兩個問題 1.所以如J大所說,甲欺騙之行為,不構成犯罪嗎? 2.但如果今天甲有認知乙有暴力頃向,那是否會構成271不純正不作為犯? 在麻煩大大幫解答 感謝 ※ 編輯: y254769513 (123.193.96.61), 08/18/2015 22:26:17

08/18 22:33, , 11F
如果甲知道已是丙的仇人 看到乙就會殺 甲利用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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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33, , 12F
這樣就有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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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2:46, , 13F
271是不定式+非己手 =>這題答案是否定的
08/18 22:46, 13F

08/18 22:47, , 14F
至於例子修修改改後 應該可以找到有罪的例子不是問題
08/18 22:47, 14F

08/18 22:51, , 15F
總之你說某行為(欺騙,陷害)至始不可能成立殺人罪 我不認同
08/18 22:51, 15F

08/18 23:28, , 16F
我只能說考題不會出到這樣...
08/18 23:28, 16F

08/19 00:10, , 17F
應該是不可能有甲的刑責~
08/19 00:10, 17F

08/19 00:41, , 18F
一步一步慢慢檢討就很清楚了。1.是否成立271即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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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殺人故意,不成立本罪。2.是否成立276過失致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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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雖認知乙有暴力傾向,但依生活經驗難以預見乙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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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發生口角,故不成立本罪。或(2)甲明知乙有暴力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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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故意欺騙乙到丙之住處,依生活經驗皆可預見可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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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生命法益產生危險,故成立本罪。3.是否成立欺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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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不成立本罪。考試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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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沒有罪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過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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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1:37, , 26F
甲在原po文中沒有對乙的暴力認知啊
08/19 01:37, 26F

08/19 01:38, , 27F
(推文之前)
08/19 01:38, 27F

08/19 06:03, , 28F
凡故意不成立的,都可成立過失致死。
08/19 06:03, 28F

08/19 06:04, , 29F
台灣沒有攻擊罪或騷擾罪,有漏洞。
08/19 06:04, 29F

08/19 06:06, , 30F
如果甲知道乙極端暴力又難自我控制,甲成立間接正犯
08/19 06:06, 30F

08/19 08:03, , 31F
討論甲的話就從間接正犯去解,看有無該當錯誤支配。不過
08/19 08:03, 31F

08/19 08:03, , 32F
看題目好像沒有 ,甲不成立犯罪。
08/19 08:03, 32F

08/19 08:05, , 33F
至於過失致死部份縱使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也沒有預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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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8:05, , 34F
能性,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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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8:13, , 35F
間接正犯要有意思支配,如果甲雖認知乙有暴力傾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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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8:13, , 36F
確信其不發生,那麼就不會成立間接正犯,簡言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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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8:13, , 37F
失是不會成立間接正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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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qpgow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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