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今年法組考題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舞)時間10年前 (2015/08/17 23:26), 編輯推噓8(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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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看完某師今年法組織法的擬答, 我有非常大的問號。 關於第一題及第四題, 辦事法官=候補法官? 我認為候補法官只是辦事法官的一個來源, 從兩個法院組織法規定及一個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觀之, §法組34條3項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法組51條2項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這裡的法官應包括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 §司法院組織法13條1項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13條2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 協助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 . 雖然這裡沒有強調「辦事」,但是職務內容與辦事法官重疊。 如果再從實務運作觀察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94731 這裡二審法院法官調司法院辦事,二審法院法官都是後補法官??? 關於第二題第二小題, 法院職權=受命法官職權=法庭秩序? 題目基本上沒有明顯提到法庭秩序維持,主要提到準備程序進行, 然而,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 以法文意旨觀之,審判長或法院行準備程序仍然適法, 那可以因為看到準備程序, 直接論斷本題考受命法官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215.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9825210.A.ED1.html

08/17 23:27, , 1F
我連辦事法官是什麼我都不知道
08/17 23:27, 1F

08/17 23:45, , 2F
候補法官應該只是辦事法官其中之一,但林沛的書也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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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說辦事法官職權就是在考候補法官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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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48, , 4F
林沛的法院組織法金鑰那本445頁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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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51, , 5F
第二題第二小題若是以受命法官職權來寫的話,除了刑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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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52, , 6F
規定外,法組94條也是受命法官行使職權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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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00:38, , 7F
一張考卷內同一個詞竟然要用兩種說法 出題者可以自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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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08:24, , 8F
候補法官另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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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地院當席或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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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任辦理非少年案件之民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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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獨任辦理民事小額、簡易或刑事簡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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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08:24, , 12F
4滿3年後獨任辦理刑訴第376條第1、2款之最重本刑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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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之罪和普通、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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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08:24, , 14F
請參照法官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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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25, , 15F
想知道出「辦事法官」的出題者是實務界的還是學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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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25, , 16F
在不同審級法院工作六年,只有聽過「調辦事法官」,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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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26, , 17F
指下級審法官到上級審歷練的意思,期滿原則要回下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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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28, , 18F
。出這樣的題目,要實務工作者來寫也寫不出來吧,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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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28, , 19F
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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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35, , 20F
而且第一題出辦事法官職權,第四題出候補法官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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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0:35, , 21F
這兩個到底有沒有一樣啊 真的好困惑...
08/18 10:35, 21F

08/18 10:43, , 22F
翻了法組法條,或許這兩題的辦事法官是在考第12條第5項
08/18 10:43, 22F

08/18 10:44, , 23F
吧。或許我工作經歷太短,少見多怪了......
08/18 10:44, 23F

08/18 11:07, , 24F
法組題目越來越像貞子。
08/18 11:07, 24F

08/18 14:09, , 25F
審析蒐擬,3CSONY 記得很早很早就記住它了。
08/18 14:09,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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