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財稅民法高考申論第一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onlypen)時間10年前 (2015/08/14 16:19), 編輯推噓8(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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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聽過A、B兩個老師的課,而A、B兩個老師在某幾處關鍵點講的不同, 讓我有種錯亂無所適從之感,故後來就沒聽B師的課 沒想到本次高考財稅民法第一題,正是A、B兩師講解不一致處的其中之一, 且據說這個考點近幾年常考到。 本次高考財稅民法解答,手上有三個版本 [不含目前在公職王的版本], (有代償請求權之部分三師講法皆同,且這三師皆具律師資格) 故本人想請教的是撇開代償請求權之部分, 究竟出賣人可否要求買受人為對代之給付呢? 1)高點網路解答_from周律師講義:依373條,買受人仍有對代給付之義務。 2)A師:依373條,買受人仍有對代給付之義務。 3)B師:「土地被徵收」的危險,沒有373條之適用,縱使已交付,買方也可不付錢。 【且B師在正課第18堂有提出「最高法院81年19次決議」以為佐證】 因接下來又得重新準備民法,不知應追隨哪個老師才對,因此想請教各位的意見。 附帶一提,原po不擅使用版上回覆,只會以站內信回覆, 還請見諒,先說聲感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80.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9540370.A.E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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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那一個決議 考試當時是寫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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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16:48, , 2F
該決議只說出賣人仍為所有人,所以受理徵收補償地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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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壓根沒講到得否請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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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人為對待給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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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簡述一下題目,這邊很多高手不會硬背爭點,但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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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題目會知道在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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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該決議最後明明有提到買受人可以類推適用225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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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對出賣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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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好像 甲乙土地買賣 土地交付了未登記 錢還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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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地被國家收走了 問:沒給錢的還須不須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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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習慣用373+225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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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的決議啦,實務是類推張台大有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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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王澤鑑老師是說支付直接用225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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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現在才看到後面有人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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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師的解答是正確的!B師完全弄錯「最高法院81年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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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決議』的意思了,這個決議並沒有處理『對待給付』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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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這個決議只有說『徵收補償金』要發放給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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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買方該不該支付價金(對待給付),那要依373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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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51, , 19F
和這個決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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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pQIIxi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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