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法制民訴(第二次去函)
關於這次高考洩題的問題,因為我前兩次PO文,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應,我想這表示這個
議題是受到關心的,所以短期內我還是會不定期地針對這個議題發文或分享資訊,如果慢
慢地熱度消退了,或者有版友或是版主覺得不妥,再請來信告知,我便會中止之。
今天稍早,我再度寄了一次意見信去考選部信箱,信件內容我貼在本文後段,這裡先對這
幾天一些版友的意見,簡單做個回應:
首先,關於「回信的小科員本來就沒有權限,要跑程序,不要為難他們」…看到這樣的意
見時,我心裡有些許震撼,因為我真的沒有想過這些問題,在此我也要感謝那些提供了我
另一思考面向的版友們。而在我更深入更廣泛地思考過後,我仍決定繼續做下去。我想我
不是個鎂銅鋰鋅的人,只是剛好我銅鋰鋅的方向在別處,我一想到那些只是因為這種不正
手段,差了一兩分零點幾分而落榜,幾年辛勞付之一炬的人(很多人連自己怎麼死的都不
知道),然後另外一群人莫名其妙地成了「善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而隱藏在背後那個
玩弄手段的惡質者還逍遙自在,暗自竊喜…我就無法平抑心中憤恨。我知道這不是那些第
一線的基層公務員造成的,我也無意針對他們,但是一方面我想他們既然在那個位置上,
面對這些事情本也是他們的責任;另一方面,就像先前有版友回應過的,重點是我們能找
到背後的大頭嗎?如果可以我根本不需要也不想跟那些沒有權限的人談,就是因為沒辦法
,我只能用這種方式不斷刺激,看能不能逼到躲在後面的大頭們出來。還有,不管怎麼說
,再小的科員,總還是個「員」,我什麼都不是,只是民而已,要求一個受著不正待遇的
無權力者發聲陳抗的同時,還要多方體諒掌權又受體制保護的對方,我想這或許有些本末
倒置了。
另外也有一些意見是說「等你當上了你也會這樣」…說實在的,我真的不敢說我考上之後
是不是也會變成這樣,好聽話人人都會說,但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的人也是比比皆是。不
過無論如何,至少一個還沒考上前是滿腔熱血、嫉惡如仇的人,總比還沒進去就已經是一
身醬缸習氣的人好多了吧,前者我們還稍微能期待一下他可以秉持初衷,至於後者呢,還
沒上就那個樣子了,一旦上了豈不變本加厲?
最後,對於覺得我在「找碴」的人,我只能說,抱歉讓你感到困擾了。
喔對了,還有一個訊息我覺得很重要也很有趣,有必要告訴大家,有位版友站內信給我說
,他也以書面(不是網站喔)方式寄意見信到考選部去,結果得到的回函內容跟考選部用
電郵回我的內容…一、模、一、樣…根本是複製貼上的。聽到這樣的事不知道大家感覺如
何?
以下是我本次去信內文,預計下週二、三應可收到回信,屆時我會視回函內容再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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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感謝貴部於如此短之期間即回覆敝函,行政效率令人感佩。然而,回函速度快則快矣,其
內容與處理人民疑問之態度實令人難以苟同,說明如下:
首先,貴部回函有謂「台端所陳民事訴訟法試題爭議乙節,業有應考人就該科目提出試題
疑義在案,本部將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云者,按敝人前函長度達近2頁
,對於試題本身問題、命題舞弊嫌疑以及貴部回覆前問之內容,提出諸多質疑,共計1300
字不等,貴部以「台端所陳民事訴訟法試題爭議」13字帶過,絲毫未為實質應答,此已非
「避重就輕」可以形容,簡直是概然無視,如此作法,實令人失望至極,亦使得貴部所謂
「部長信箱」形同虛設。
其次,如前述,貴部不僅無視敝函所提各爭點、質疑,而一併打成「試題爭議」一語,竟
而又謂「業有應考人就該科目提出試題疑義在案」,恕敝人駑鈍,全然無法掌握此語所欲
傳達之意,莫非其意為「已有人提出相關問題,故不費時詳答」?敝人惶恐,欲知「業有
應考人提問」,與敝人何干?敝人既不識該應考人,更不知其所提問之詳細內容,貴部以
此為由略答於我,所憑何理?所恃何法?退萬步言,縱敝人對該應考人有識有知,敝人與
該人既非「共同訴訟」,該人亦非敝人之代理人,貴部又是依何權限如此答覆於我?敝人
不遄,竊以為貴部既為人民公僕,對於人民提問原則上本應各以獨立個體視之,秉持誠意
予以詳答為是,豈可以一人之提問,覆萬人之所疑?倘若如此,是否人民繳納稅金亦以一
人代表即可?
再次,回函謂「本部將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由…委員等召開會議研商之」
。查此揭「辦法」,條文共10條,細覽其內容可知,其規範意旨在於處理「試題、解答與
評分之疑義與相關問題」。例如本辦法第5條第3款「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
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第3條1項3款「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
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由上開條文顯然可知,本辦法係在處理題目
之瑕疵、答題之內容、評分之標準等「試題本身疑義」。然而,本次高考法制出題之爭議
,全然不在於題目瑕疵(題目本身要無瑕疵)或評分標準(國考申論題從未公布評分標準
,故亦無從爭論起),而係在「出題之徇私舞弊嫌疑」。貴部擬以此「辦法」處理人民此
次質疑,若不謂其認事用法有所謬誤,莫非係貴部有意以此「適用法則錯誤」之手段虛晃
一招唬弄人民?
最後,敝人欲再次於此明列前函之疑問,懇請貴部以作為人民公僕之誠意及負責任的態度
予以答覆:
1.對於前次函謂「…窮盡原則,政大…雖有列考,惟係涉及民訴法第222條…之意義,並
無特殊見解,各教科書均有闡釋…無涉個人學說問題」此全然背離邏輯法則之解釋,請提
出更堅實之說理,或承認錯誤。
2.對於前次函謂「經檢視系爭試題內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級法制類科試題與政大法研所
試題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此點,請提出更詳細明確,得以服眾之解釋,所謂「
有所差異」、「完全相同」之認定標準為何?
3.對於前函所稱「為免爭議,「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2題擬另請其他委員協
助閱卷,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敝人已說明,此「協助閱卷」就此類「定義式獨門暗器
」之洩題弊端,對於受害考生毫無實質意義可言,請提供其他更具建設性之處理方法。
4.對於貴部本次覆函所稱「由民刑法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召
開會議研商之,台端意見亦將併請與會委員參考」,請提供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事之行政主
官之基本資料、會議召開時間、與會人數、議題項目、對於會議結論不服之救濟方式、以
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公告周知。
5.如前文所述,關於本次國考爭議,敝人所提者並非「試題疑義」,而係「弊端檢舉」,
貴部既僅擬以「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解決之,尚請貴部提供其他救濟抑或行政爭訟之方
式與管道。
6.由於貴部一再以此種毫無誠意,大事化無之態度消極面對人民疑問,敝人亦請貴部提
供與處理來函相關具有權限或得以負責者,並得以作為人民申訴或行政爭訟相對人之人員
姓名職銜,以為將來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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