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法制民訴(第二次去函)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古力菲斯)時間10年前 (2015/08/02 00:05), 編輯推噓23(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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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次高考洩題的問題,因為我前兩次PO文,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應,我想這表示這個 議題是受到關心的,所以短期內我還是會不定期地針對這個議題發文或分享資訊,如果慢 慢地熱度消退了,或者有版友或是版主覺得不妥,再請來信告知,我便會中止之。 今天稍早,我再度寄了一次意見信去考選部信箱,信件內容我貼在本文後段,這裡先對這 幾天一些版友的意見,簡單做個回應: 首先,關於「回信的小科員本來就沒有權限,要跑程序,不要為難他們」…看到這樣的意 見時,我心裡有些許震撼,因為我真的沒有想過這些問題,在此我也要感謝那些提供了我 另一思考面向的版友們。而在我更深入更廣泛地思考過後,我仍決定繼續做下去。我想我 不是個鎂銅鋰鋅的人,只是剛好我銅鋰鋅的方向在別處,我一想到那些只是因為這種不正 手段,差了一兩分零點幾分而落榜,幾年辛勞付之一炬的人(很多人連自己怎麼死的都不 知道),然後另外一群人莫名其妙地成了「善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而隱藏在背後那個 玩弄手段的惡質者還逍遙自在,暗自竊喜…我就無法平抑心中憤恨。我知道這不是那些第 一線的基層公務員造成的,我也無意針對他們,但是一方面我想他們既然在那個位置上, 面對這些事情本也是他們的責任;另一方面,就像先前有版友回應過的,重點是我們能找 到背後的大頭嗎?如果可以我根本不需要也不想跟那些沒有權限的人談,就是因為沒辦法 ,我只能用這種方式不斷刺激,看能不能逼到躲在後面的大頭們出來。還有,不管怎麼說 ,再小的科員,總還是個「員」,我什麼都不是,只是民而已,要求一個受著不正待遇的 無權力者發聲陳抗的同時,還要多方體諒掌權又受體制保護的對方,我想這或許有些本末 倒置了。 另外也有一些意見是說「等你當上了你也會這樣」…說實在的,我真的不敢說我考上之後 是不是也會變成這樣,好聽話人人都會說,但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的人也是比比皆是。不 過無論如何,至少一個還沒考上前是滿腔熱血、嫉惡如仇的人,總比還沒進去就已經是一 身醬缸習氣的人好多了吧,前者我們還稍微能期待一下他可以秉持初衷,至於後者呢,還 沒上就那個樣子了,一旦上了豈不變本加厲? 最後,對於覺得我在「找碴」的人,我只能說,抱歉讓你感到困擾了。 喔對了,還有一個訊息我覺得很重要也很有趣,有必要告訴大家,有位版友站內信給我說 ,他也以書面(不是網站喔)方式寄意見信到考選部去,結果得到的回函內容跟考選部用 電郵回我的內容…一、模、一、樣…根本是複製貼上的。聽到這樣的事不知道大家感覺如 何? 以下是我本次去信內文,預計下週二、三應可收到回信,屆時我會視回函內容再做打算... --- 敬啟者: 感謝貴部於如此短之期間即回覆敝函,行政效率令人感佩。然而,回函速度快則快矣,其 內容與處理人民疑問之態度實令人難以苟同,說明如下: 首先,貴部回函有謂「台端所陳民事訴訟法試題爭議乙節,業有應考人就該科目提出試題 疑義在案,本部將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云者,按敝人前函長度達近2頁 ,對於試題本身問題、命題舞弊嫌疑以及貴部回覆前問之內容,提出諸多質疑,共計1300 字不等,貴部以「台端所陳民事訴訟法試題爭議」13字帶過,絲毫未為實質應答,此已非 「避重就輕」可以形容,簡直是概然無視,如此作法,實令人失望至極,亦使得貴部所謂 「部長信箱」形同虛設。 其次,如前述,貴部不僅無視敝函所提各爭點、質疑,而一併打成「試題爭議」一語,竟 而又謂「業有應考人就該科目提出試題疑義在案」,恕敝人駑鈍,全然無法掌握此語所欲 傳達之意,莫非其意為「已有人提出相關問題,故不費時詳答」?敝人惶恐,欲知「業有 應考人提問」,與敝人何干?敝人既不識該應考人,更不知其所提問之詳細內容,貴部以 此為由略答於我,所憑何理?所恃何法?退萬步言,縱敝人對該應考人有識有知,敝人與 該人既非「共同訴訟」,該人亦非敝人之代理人,貴部又是依何權限如此答覆於我?敝人 不遄,竊以為貴部既為人民公僕,對於人民提問原則上本應各以獨立個體視之,秉持誠意 予以詳答為是,豈可以一人之提問,覆萬人之所疑?倘若如此,是否人民繳納稅金亦以一 人代表即可? 再次,回函謂「本部將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由…委員等召開會議研商之」 。查此揭「辦法」,條文共10條,細覽其內容可知,其規範意旨在於處理「試題、解答與 評分之疑義與相關問題」。例如本辦法第5條第3款「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 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第3條1項3款「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 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由上開條文顯然可知,本辦法係在處理題目 之瑕疵、答題之內容、評分之標準等「試題本身疑義」。然而,本次高考法制出題之爭議 ,全然不在於題目瑕疵(題目本身要無瑕疵)或評分標準(國考申論題從未公布評分標準 ,故亦無從爭論起),而係在「出題之徇私舞弊嫌疑」。貴部擬以此「辦法」處理人民此 次質疑,若不謂其認事用法有所謬誤,莫非係貴部有意以此「適用法則錯誤」之手段虛晃 一招唬弄人民? 最後,敝人欲再次於此明列前函之疑問,懇請貴部以作為人民公僕之誠意及負責任的態度 予以答覆: 1.對於前次函謂「…窮盡原則,政大…雖有列考,惟係涉及民訴法第222條…之意義,並 無特殊見解,各教科書均有闡釋…無涉個人學說問題」此全然背離邏輯法則之解釋,請提 出更堅實之說理,或承認錯誤。 2.對於前次函謂「經檢視系爭試題內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級法制類科試題與政大法研所 試題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此點,請提出更詳細明確,得以服眾之解釋,所謂「 有所差異」、「完全相同」之認定標準為何? 3.對於前函所稱「為免爭議,「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2題擬另請其他委員協 助閱卷,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敝人已說明,此「協助閱卷」就此類「定義式獨門暗器 」之洩題弊端,對於受害考生毫無實質意義可言,請提供其他更具建設性之處理方法。 4.對於貴部本次覆函所稱「由民刑法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召 開會議研商之,台端意見亦將併請與會委員參考」,請提供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事之行政主 官之基本資料、會議召開時間、與會人數、議題項目、對於會議結論不服之救濟方式、以 及其他必要事項,並公告周知。 5.如前文所述,關於本次國考爭議,敝人所提者並非「試題疑義」,而係「弊端檢舉」, 貴部既僅擬以「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解決之,尚請貴部提供其他救濟抑或行政爭訟之方 式與管道。 6.由於貴部一再以此種毫無誠意,大事化無之態度消極面對人民疑問,敝人亦請貴部提 供與處理來函相關具有權限或得以負責者,並得以作為人民申訴或行政爭訟相對人之人員 姓名職銜,以為將來之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46.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445114.A.B87.html

08/02 00:23, , 1F
所有的法律人都能多點好像你一樣的權利救濟意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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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就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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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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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0:26, , 4F
爆料給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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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找記者,公務員只想膚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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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根本懶得看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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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0:46, , 7F
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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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0:48, , 8F
我覺得積極爭取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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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1:32, , 9F
其實我不是受害人T.T 我只是路見不平想要踩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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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法界很缺你這樣的人,大家都只在網路上分享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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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學運的說詞,結果當真正有問題的時候,願意出來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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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多少人,簡單來講,用說的比用做的更多;這次情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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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什麼時候換法律系學生能夠像高中生一樣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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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2:27, , 14F
推N大,不知什麼時候換法律系學生能夠像高中生一樣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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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2:28, , 15F
有時,那些權勢份子們,就是吃定了沒人敢怎樣,或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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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了如同蟻民的考生,頂多只敢嘴上嚷嚷,下次考試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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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埋頭繼續賣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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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時候,這些官爺們,只是沒有遇到敢跳出來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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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的人。原PO真的很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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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8:46, , 20F
推!堅持到底本來就值得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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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你的精神與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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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9:44, , 22F
跟高中生一樣勇敢是說去佔領考試院叫考委出來面對嗎 ker 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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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會才是主角 一直找配角 管轄白學了 先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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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行政法中管轄如何說的 再看看收到的函 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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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1:06, , 25F
會少走很多路 法律是用的不是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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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2:19, , 26F
不爽不要考啊 考試是權利不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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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有唸書的被說成不當得利 沒唸書得反而大聲說被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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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2:26, , 28F
科科 真想知道閣下的公法老師是哪位? 教出這麼優良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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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腦子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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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這樣一定跟你老師沒關XD 這教不出來啊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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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噓的那個是不是奴性太重啊!基本的是非對錯都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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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還指責別人公法學不好,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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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w大公法老師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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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告訴你一句話,「這世界不會被那些作惡多端的人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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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冷眼旁觀、選擇保持緘默的人」會對此不爽的人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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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的書都比你多,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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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鍵盤革命又出來了 有種當面對邱聯恭許士宦沈冠伶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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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楊智傑有guts不屑考 出書幹醮 反觀現在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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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考邊靠夭 XDXD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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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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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不要說謝啦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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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我沒有考這次的法制,不然等收到成績那一刻,我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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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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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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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法律是拿來用的。行政爭訟有個大爭點在於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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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好讓你練習行政行為的定性描述,期待你能就此更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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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跟行政爭訟的對象、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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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正當管道去權利救濟,非常肯定原po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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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學運空有勇氣,而恣意妄為,說真的無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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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那恣意妄為的政府你要評斷一下嗎?把律師市場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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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深思熟慮的成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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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亂講了,家事法只是舉例,放什麼全程序用家事法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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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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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就是回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比較實在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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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用大絕啊…是你自己用家事想cover其他民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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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直說他們學說已經立法了,阿就ㄧ堆不是以他們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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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法條 還不是得照他們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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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合意可以改變專屬管轄這不是邱派的東西嗎?邱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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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就是所有對當事人有利的通通允許,民訴闡明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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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張,我知道你是姜的學生,但你無法否認不論學校、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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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教民訴通通都要教到邱派的東西,原因是什麼?難道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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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單純為了出考題刁難學生嗎?不是吧,學校也不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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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比較愛考什麼而教什麼,那原因就是他們挑戰的都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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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民訴立法、實務人士,拜託如果要有一席之地,叫你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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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這樣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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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立法不代表要一字不漏找他們學說文章顯現,只要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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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有他們精神存在或走向本來就是具有影響力,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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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權的擴張跟第三人撤銷訴訟都不算邱派的就對了,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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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實務或立法不知什麼時候開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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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民訴老師是最高法院的庭長…不是姜…我只去旁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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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條、判例有的,以及多數庭ㄧ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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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真的不太會去教邱派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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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強執老師也是高院的法官,他們書都看吳明軒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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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書,那種擴張來擴張去的學說,他們都無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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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ㄧ大堆的學說 真的就是怕被她們考試砍死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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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訴訟標的理論為例,我去開庭的經驗雖不常,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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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印象有人敢不先寫好請求權條文項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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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吵半天還真不關我的事 反正我那題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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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6:58, , 100F
結果如何也沒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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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21:37, , 101F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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