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重罪吸收輕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太陽)時間8年前 (2015/07/25 15:01), 編輯推噓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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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是重度規定吸收輕度規定、高階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那偽造特種文書而盜用公印者,該論何罪? 偽造公印用來偽印文於特種文書上,應該是典型的伴隨行為, 所以偽造特種文書吸收盜用公印。 但是§218的罪比較重,§212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例外一個是墮胎罪和傷害罪,在墮胎時也會伴隨著傷害,所以傷害被墮胎吸收。 但是§288的罪比較重,§277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請問這樣判斷是對的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60.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807691.A.AB0.html

07/25 15:38, , 1F
其實我也不太懂吸收關係 想請問除了公印 還有其他吸收
07/25 15:38, 1F

07/25 15:39, , 2F
關係 還有多少重罪吸收輕罪 有人可以列出來嗎?
07/25 15:39, 2F

07/25 15:46, , 3F
吸收關係學說上有是否行為要侵害相同法義的爭論
07/25 15:46, 3F

07/25 15:47, , 4F
吸收關係是實務發展出的非常模糊的競合方法
07/25 15:47, 4F

07/25 16:08, , 5F
我也不太懂實務是怎麼判斷的 反正它說能吸就能吸囉
07/25 16:08, 5F

07/25 16:36, , 6F
實務很多連行為複數都用吸收,所以有問題,但就照它講
07/25 16:36, 6F

07/25 16:36, , 7F
就好。 至於法條競合是什麼關係,不重要,學說也有爭論
07/25 16:36, 7F

07/25 16:37, , 8F
你只要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時寫出法條競合就好
07/25 16:37, 8F

07/26 04:45, , 9F
法條競合好像不是重吸輕、而是哪條可以更完整的描述
07/26 04:45, 9F

07/26 04:45, , 10F
犯罪行為,就用哪條,這是東茂師的說法
07/26 04:45, 10F

07/26 08:37, , 11F
實務什麼都吸
07/26 08:37,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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