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重罪吸收輕罪
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是重度規定吸收輕度規定、高階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那偽造特種文書而盜用公印者,該論何罪?
偽造公印用來偽印文於特種文書上,應該是典型的伴隨行為,
所以偽造特種文書吸收盜用公印。
但是§218的罪比較重,§212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例外一個是墮胎罪和傷害罪,在墮胎時也會伴隨著傷害,所以傷害被墮胎吸收。
但是§288的罪比較重,§277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請問這樣判斷是對的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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