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考題1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nike0301)時間10年前 (2015/07/10 13:00), 編輯推噓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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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題目:甲積欠稅款達新台幣50萬元,台北市國稅局通知甲於30日內繳款, 甲屆時未依限繳款,台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 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此一通知為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命令 答案是:事實行為 想法:不太懂為何事實行為耶,還是說本題副本的性質只是觀念通知,本身不具任 何法效性,請各位行政法高手幫忙小弟解決這一題~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238.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504419.A.7D7.html

07/10 13:07, , 1F
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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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3:19, , 2F
那台北市國稅局通知甲於30日內繳款,這一階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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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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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3:24, , 4F
副本都只有告知的意思,故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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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3:33, , 5F
就只是跟你講欠稅被移到執行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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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4:28, , 6F
題目不是很好,其實"課稅處分"本身就會訂"繳納期間",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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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30日就可移送執行(稅績法39I)。 命題者可能以為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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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限期繳款..。題目前半段是會引起誤解的。其實他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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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4:31, , 9F
的是題目出現第二次的"通知",也就是"移送"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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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4:50, , 10F
副本並非全部都是事實行為喔....還是要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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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VA,第二次因為只說是通知要強執了,屬於觀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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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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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移送"只是機關間的聯絡,不論正本副本,都非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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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dr5ZVN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