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兩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時間10年前 (2015/05/25 23:36), 10年前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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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問題都是讀周董、周凌寫的「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時遇到的疑問 問題一: 某甲所經營的煙火販賣場所,屬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業,其所儲存之爆竹量已 超出法令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及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 ……」得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試問某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101年三等警察法制) 周凌解題書上的答案某段內容我有點疑惑?(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128) 這段答案內容如下:(此題甲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依行政罰法24條第1項本文「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規定裁處」及但書「不得低於各該規定 之最低額」規定,其可於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範圍處罰之 我的疑問是,為何答案不是從一重處斷罰鍰30萬元~150萬元? 附註: 行政罰法24條 i.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 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 重複裁處。 iii.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 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問題二: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須經告誡類型)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134、3-135的內容) 1. 怠金要件 周凌書上這段內容我有疑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之怠金。 我的疑惑是行政執行法第30條明文規定怠金之處罰,周凌書上怎麼會寫 「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之怠金」?這不對吧! 2.直接強制 周凌書上這段內容我有疑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強制處分 我的疑惑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明文規定直接強制處分,周凌書上怎麼會寫 「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強制處分」?這不對吧! 附註: 行政執行法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179.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2568194.A.D2C.html ※ 編輯: newSung (218.187.179.96), 05/25/2015 23: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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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你要不要直接看後面題目,有肯否兩說阿~否定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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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如果未依行政處分,將使人民產生無法救濟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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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認為法條中依法令乃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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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你的想法應該是對的!筆者可能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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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寫30萬寫到3萬,少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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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亮的行政法核心申論也解150萬以下,3萬以上。本來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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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是誤植,原po的書也解這樣,到底是...都誤植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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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周凌的另一本行政法,裡面有另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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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解法,但題目是:一個罰1千~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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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罰2千~2萬。依24 1項本文,選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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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個,但依但書,選3萬那個的下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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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低於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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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我這邊的題目,比較看得出但書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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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第一題我有寫給程怡老師看過,有兩個答案: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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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社維法處拘留,依行政罰法第24條3項規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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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對甲處罰鍰;二是若對甲處罰鍰,則依行政罰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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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1項規定,裁罰額度為30萬至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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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諸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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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Oq62qi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