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求救!法院組織法之檢察一體相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舞)時間10年前 (2015/04/14 23:1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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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關於102年法院書記官身心障礙法院組織法考題第3題 :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甲法官涉嫌貪污,非屬特殊重大之案件,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否下令移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 : 組辦理?理由為何?」 : 針對解題擬答部分的問題不大,但解題的最後三行如下: : 「……不可因為檢察總長行使事務移轉權而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辦理, : 如果有行使事務移轉權(法組64)之必要時,必須移轉同級同轄區之檢 : 察署辦理始為妥當。」 : 「同級」可以理解,但「同轄區」怪怪的?! : 87台上459(決) : 「按檢察一體,與法院之因土地或事務管轄而各行其審判職權之情形 : 不同,從而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實施偵查,並不 : 因檢察官所屬之檢察署配置於不同法院,必須受法院之土地或事務管 : 轄之限制。」 : 「……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事務,移轉於臺灣新竹地方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合於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3項及第64條之規定……」 : 既然可以將事務從苗栗地方法院移轉於新竹地方院,那為何上開解題要 : 強調「同轄區」?? : 拜託高手賜教,在這裡卡關好久,冏,可能哪裡有些學習上的盲點.謝謝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總長的確可以行使移轉權, 將任何一個檢察官的案子移轉到其他檢察官, 但問題是卡到「審檢配置」, 如果案件管轄法院已經確定,例如新竹地院, 把案件移轉管轄到苗栗地檢,承辦檢察官仍然無法提起公訴, 所以才會必須要「同轄區」。 但是如果沒有要對法院行使職權, 單純檢察機關內部檢察權運作, 就沒有這方面的疑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56.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9024558.A.DB1.html

04/15 00:20, , 1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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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BIyks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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