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處分附款之救濟
行政處分的附款為「條件」,人民對該條件不服的救濟,我看于亮的解題書是說,
以行訴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原機關作成一個不帶條件的新處分。
想請問解題書上並沒有提到要提起訴願。是否此為訴願前置主義的例外?
同問引用行訴法第5條救濟,是指5條1項的怠為處分之訴,還是5條2項的拒絕申請之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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