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之行政處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C)時間11年前 (2015/01/28 00:13), 11年前編輯推噓9(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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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複處置的性質,有派學者認為其屬「觀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學者則從程序法 的角度,認為行政機關實際上並未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因而發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故稱為「行政程序之形成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的意思。 而在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的區別實益則為「訴願期間的起算」,我想問的是這個區 分實益的例外:「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與重複處置的差別在?重複處置 不就是沒有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嗎?那為什麼「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在「訴 願期間的起算」屬於例外? 另外,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 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強制執行」屬於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58.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375216.A.AE2.html ※ 編輯: DaiLove (223.139.158.249), 01/28/2015 0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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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處置:沒有新的處分,該處置只是重複告知;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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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裁決:基於新事實做出新處分。如果是申請人依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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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118申請重開而行政機關拒絕,則該「拒絕」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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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新的處分,而非重複處置。我的想法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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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執行處強執就是一個處分,依法強制執行是敘述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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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段有點怪,是說"關於否准程序再開"的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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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若採後說,一個原處分A,一個否准程序再開處分B,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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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兩個處分,本即個別起算救濟期間,不是"例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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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送執行函文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101.10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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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部分吳庚老師後來有改變見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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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則是多階段行政處分的問題,跟重複處分應該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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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複處置是就相同事件第2次申請(以申請時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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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是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之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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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以當初作成時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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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13:25, , 15F
函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通知,沒有對外效力,並非處分
01/28 13:25, 15F

01/30 23:41, , 16F
重複處置,原則訴願期間從原處分生效計算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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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於"拒絕程序重新進行"=重複處置=採行政處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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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處分="規制程序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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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期間自新處分作成時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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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23:49, , 20F
救濟方式打"課與",請求內容=要一個"准許程序重新進"
01/30 23:49, 20F
文章代碼(AID): #1Knxamh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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