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四等法英第21題,求解,謝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aylor)時間9年前 (2014/12/19 09:12), 9年前編輯推噓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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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21.甲無法律上原因由乙處取得 A 屋。嗣後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計畫而取得更高價的 B 屋 : ,甲並仍居住該屋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應返還 A 屋價額 : (B)甲應返還 B 屋價額 : (C)甲可以主張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 (D)甲應返還 B 屋 : 答案是D : 我想問的是,為何B不行?返還利益一定要是房屋嗎?有明文規定嗎?謝謝了。 : 感覺好像都是判例,而不是法規。@_@ 感覺上,A屋為原始取得,依照(都更)而取得B屋, 那思考一下A屋的土地應該也為甲所有, 依照都更,土地變為高價位,而取得新建B屋, 那答案應該是(C),A屋利益已不存在?為何還要返還B屋呢? 怪怪的?今年四等法諸感覺很多答案似是而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77.1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951533.A.850.html

12/19 09:28, , 1F
答案是D
12/19 09:28, 1F

12/19 13:46, , 2F
第一眼就覺得是D,因為從頭到尾甲都無權占有…
12/19 13:46, 2F

12/19 17:33, , 3F
推樓上 從來都是乙的東西 甲哪有權利 沒要他賠就很好了
12/19 17:33, 3F
※ 編輯: minitaylor (1.168.77.186), 12/19/2014 18:28:32

12/20 13:48, , 4F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不當得利,要返還利益。
12/20 13:4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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