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屋稅問題
以下問題其實是家母遇到的
想說和稅法有關
所以放在這請各位幫我解答
若有不妥我會刪除
因為一些原因
我們家的三棟房子都登記在媽媽名下
新北市兩間 台中市一間(媽媽之前在台中上班時買的)
我們全家目前住在新北市其中一間
台中市的房子目前沒人居住
也沒有出租
根據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想請問的是
如果想要讓台中那棟房子是"住家用屋"
媽媽有需要把我或直系親屬的戶口(?)遷到台中去嗎?
因為法條說要"實際居住"
但事實上我們家人都住台北
是有需要做甚麼另外申請的動作嗎?
還是維持原樣就好
因為最近才剛始接觸稅法
相關內容還不清楚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若不妥請立即告知
一定會馬上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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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4.1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7486169.A.F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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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你好 台中的房子只是住家而已
那"實際居住"是依什麼方法認定的?
※ 編輯: Kai1216 (114.24.24.18), 08/08/2014 16: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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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謝謝各位的解答!!
※ 編輯: Kai1216 (114.24.24.18), 08/09/2014 01: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