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1173 + 1148-1 一起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0年前 (2014/07/28 14:16), 10年前編輯推噓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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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aocan (要重新充滿貓味)》之銘言: : [題目]: :   甲男乙女結婚,有A,B兩子。 :   甲死前一年因B結婚而贈與120萬;A則於B結婚前兩年時結婚,甲贈與90萬。 :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40萬,但尚欠丙90萬、欠丁180萬。 :   請問其遺產分配? 只留題目,其於恕刪 首先,先釐清一下:1173和1148-1功能及適用完全不同 1173的歸扣:目的是維持數繼承人間分配的公平(內部分配關係) =>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一般被視為遺產的先給,只看原因不論時間。 1148-1:則是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外部清償關係) =>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為限,不論何種原因贈與,避免其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本案部分: (一)誰是繼承人:乙、A、B(1144序文+1138第一順序) (二)實際遺產:甲死所留240萬-(丙債90萬+丁債180萬)=-30萬 (本題要倒貼) (三)分配: 1.繼承人內部分配:依1173 得分割遺產180萬=應繼遺產450萬(為甲死所留240萬+120萬+90萬)-債務(90萬+180萬) 且依1144,乙、A、B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數額各60萬 =>通說認為1173歸扣,特種贈與數額>應繼分數額,超過不用返還,但不得再分配。 A:生前特種贈與90萬>應繼份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B:生前特種贈與120萬>應繼分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乙:實際遺產全歸乙= -30萬=>實際上分配不到 =0 2.對外清償債務:依1148-1 所得遺產=甲死所留240萬+120萬(甲死前2年內所贈B),贈A比贈B早2年(甲死前3年) 依1148第2項+1153,繼承人A、B、乙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360萬為限, 對270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且責任比例各三分之一,即各90萬清償責任。 故實際不足清償之30萬,由三人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各分擔之10萬。 (四)結論: 本題乙繼承根本不利(AB至少都還有特種贈與拿),可以考慮拋棄。 另配偶乙之夫妻財產制,若無約定採法定財產制。因甲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可先依1030-1剩餘財產分配,剩餘才進行繼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46.6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528189.A.126.html

07/28 14:24, , 1F
每次算這個就好煩
07/28 14:24, 1F

07/28 16:07, , 2F
推講解詳細,兩者作用及目的之區別最是重要。
07/28 16:07, 2F

07/28 17:26, , 3F
推c大
07/28 17:26, 3F

07/28 17:57, , 4F
請問C大 實際上不足的30萬債權人應該會向A請求 那內部
07/28 17:57, 4F

07/28 17:57, , 5F
關係是A可以向B跟乙各請求10萬嗎?
07/28 17:57, 5F

07/29 01:31, , 6F
360各三分之一不是120萬元嗎?
07/29 01:31, 6F

07/29 14:37, , 7F
1.債權人可以向乙,A,B任一請求,受請求之人於清償
07/29 14:37, 7F

07/29 14:37, , 8F
後得依281向其餘繼承人各請求10萬(應分擔額)
07/29 14:37, 8F
※ 編輯: confident (36.239.227.197), 07/29/2014 23:10:20

07/30 11:27, , 9F
考試時我想都用林秀雄的解法,1173,多出應繼分部分都是不
07/30 11:27, 9F

07/30 11:27, , 10F
當得利需返還,這樣就只要算一次就好。XD
07/30 11:27, 10F

07/31 11:30, , 11F
推樓上!
07/31 11:30, 11F

07/31 12:10, , 12F
fish34大,可以用1153要求內部分擔嗎?
07/31 12:10, 12F

07/31 12:11, , 13F
對不起,是fisher大,鍵盤按太快^^||
07/31 12:11, 13F
文章代碼(AID): #1JrUgz4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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