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1173 + 1148-1 一起來
※ 引述《miaocan (要重新充滿貓味)》之銘言:
: [題目]:
: 甲男乙女結婚,有A,B兩子。
: 甲死前一年因B結婚而贈與120萬;A則於B結婚前兩年時結婚,甲贈與90萬。
: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40萬,但尚欠丙90萬、欠丁180萬。
: 請問其遺產分配?
只留題目,其於恕刪
首先,先釐清一下:1173和1148-1功能及適用完全不同
1173的歸扣:目的是維持數繼承人間分配的公平(內部分配關係)
=>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一般被視為遺產的先給,只看原因不論時間。
1148-1:則是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外部清償關係)
=>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為限,不論何種原因贈與,避免其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本案部分:
(一)誰是繼承人:乙、A、B(1144序文+1138第一順序)
(二)實際遺產:甲死所留240萬-(丙債90萬+丁債180萬)=-30萬 (本題要倒貼)
(三)分配:
1.繼承人內部分配:依1173
得分割遺產180萬=應繼遺產450萬(為甲死所留240萬+120萬+90萬)-債務(90萬+180萬)
且依1144,乙、A、B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數額各60萬
=>通說認為1173歸扣,特種贈與數額>應繼分數額,超過不用返還,但不得再分配。
A:生前特種贈與90萬>應繼份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B:生前特種贈與120萬>應繼分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乙:實際遺產全歸乙= -30萬=>實際上分配不到 =0
2.對外清償債務:依1148-1
所得遺產=甲死所留240萬+120萬(甲死前2年內所贈B),贈A比贈B早2年(甲死前3年)
依1148第2項+1153,繼承人A、B、乙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360萬為限,
對270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且責任比例各三分之一,即各90萬清償責任。
故實際不足清償之30萬,由三人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各分擔之10萬。
(四)結論:
本題乙繼承根本不利(AB至少都還有特種贈與拿),可以考慮拋棄。
另配偶乙之夫妻財產制,若無約定採法定財產制。因甲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可先依1030-1剩餘財產分配,剩餘才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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