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研究費不實核銷 教授不涉貪汙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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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研究費不實核銷 教授不涉貪汙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天作成決議指出,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
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教授如有以不實發票詐領補助
研究款私用等不法行為,將不構成貪汙罪,而是以刑法的詐欺、偽造
文書等罪處罰。
依最高法院的決議,教授如不實核銷研究費私用,並無法除罪,但罪
不會那麼重,因貪汙治罪條例的貪汙罪刑度與刑法差別很大。舉例來
說,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為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刑法的詐欺罪則為五年
以下之罪。
最高法院的決議,統一了各庭的見解,對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具有實
質拘束力,也為偵辦中好幾百件的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
究補助被控貪汙案指點方向。
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結論正式出來後,會將結
論轉知給相關的檢察機關,作為辦案的參考。
昨天會議的題目是,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構、民間的委
託或補助,負責科技研究計劃,由學校依規定簽約,研究經費撥入學
校帳戶,教授辦理採購業務,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五十多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出席會議,院長楊鼎章擔任主席。經過討
論表決,主張教授「不是刑法上公務員」的否定說過半數勝出。
否定說認為,辦理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未從事公共事務(限於公權力
的行使),也沒有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刑法的公務員。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定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為刑法上的「
授權公務員」,余不實核銷發票,將研究款公款私用,構成貪汙,被
判刑三年半確定。余已假釋出獄。
後因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開會決定將有關案件朝向貪汙罪偵辦,引發學
術界的恐慌,立法院去年通過「會計法」修法欲除罪化,因擺烏龍,
行政院覆議才作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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