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最近稅法修法問題?
※ 引述《qlily0718 (涵涵)》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因為最近稅法修改蠻多,尤其是兩稅合一的部分,我有看到初稿了,但是總統公布了嗎?考試時到底該寫新的還是舊的呀?好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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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ernway:考的機率很低 06/07 23:36
: → shernway:出題老師通常不會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06/07 23:39
: → boydogboy:考的機率很高 06/07 23:51
: → boydogboy:就算不會考 本身那幾條就是重要的 06/07 23:53
: → boydogboy:修不修法都要看 只是考試後 答案要用新法 06/07 23:54
: → qlily0718:b大你好,所以考試時還是用舊法答題囉!是說在總統公布前 06/08 00:07
: → qlily0718:命題都已經結束了吧!! 06/08 00:07
: → boydogboy:如果考試當天 總統還沒公布 就是用舊法作答 但有時 06/08 00:20
: → boydogboy:間的話你應該可稍微補充新法的東西 代表你還有在注意 06/08 00:20
: → boydogboy: 不過還有ㄧ個月 基本上總統應該很快就會公布了 06/08 00:20
: → ptt0219:6月4日總統府公報有公布修正後的所得稅法條文。 06/08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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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總統公布了二則稅法修正案:一為營業稅法、一為所得稅法,
茲轉錄財政部新聞稿二則供參:
: 一、20140604財政部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業經 總統公布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
今(4)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該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健全國家財政。
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
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之其他銷
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據財政部說明,前開恢復稅率
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
、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
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案係為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
行業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之動力,依據營業稅法第60條
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88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11條、第21條修正條文,
自88年7月1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該部將陳報行政
院核定後,另行發布。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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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4/6/4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6378&ctNode=2449&mp=1
: 二、20140604新聞稿:
※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公布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4)日經 總統公布(如附件),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
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
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
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
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
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
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
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
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
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涉及
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
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
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宣導,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相關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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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4/6/4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6381&ctNode=2449&mp=1
: 附件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01號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之二、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
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請假
副院長 毛治國代行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修正條文,請自行上網總統府公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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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ft (123.193.46.125), 06/08/2014 02:25:42
※ 編輯: moft (123.193.46.125), 06/08/2014 0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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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2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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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3:58,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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