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地政士申論用藍筆寫?已刪文
借標題亂入一下,我並沒去考,合先敘明
我是認為考生們應該要去反應「試詳述之」或「相關規定」這類題目的題目要求不夠嚴謹
到底考地政士要有多少實務水準還是一般法律認知就可以,這是應該界定的,
畢竟這是六十分制,不是百分制的考試
比如說不得私有那題,先不論地方法規,土地法第14條外是有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作業程序 ,我是沒補過習不知道補教老師有沒有講
但如無補習,有幾個有背這個並寫得上去的,
那如果給分不要求這個,要求「有關規定」,豈不就把有在背的考生當白痴在玩
或是不得簽証,如果照某些人說法好棒棒25分就應該寫多少,那怎麼可能只寫法規
或像補習班擬答意思意思來個正反要件?要寫立法理由分論各項次理由那也是很有得寫
像各擬答向來只剪下貼上法規,但是含今年總共有三次是事涉立法理由
有說明「應限縮範圍適用」或「有說明立法限縮範圍原因者」卻未明文於法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 18 條 立法理由
一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為保護信託財產,以達信託目的,本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又此項權利之行使,應以訴訟為
之,於受益人有數人之情形,非必由全體一同起訴,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得由
其中一人為之。
二 撤銷權之行使,固在維護信託財產,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應便不知有信託存在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於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
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須該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已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公示;受
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法無公示規定之財產權者,須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
大過失不知其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為限,受益人始得行使第一項之撤銷權。
是以,我是認為,地政士考試這種老考法也是鳥考法,是應該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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