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地政士申論用藍筆寫?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1年前 (2014/06/07 21:30), 11年前編輯推噓7(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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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標題亂入一下,我並沒去考,合先敘明 我是認為考生們應該要去反應「試詳述之」或「相關規定」這類題目的題目要求不夠嚴謹 到底考地政士要有多少實務水準還是一般法律認知就可以,這是應該界定的, 畢竟這是六十分制,不是百分制的考試 比如說不得私有那題,先不論地方法規,土地法第14條外是有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作業程序 ,我是沒補過習不知道補教老師有沒有講 但如無補習,有幾個有背這個並寫得上去的, 那如果給分不要求這個,要求「有關規定」,豈不就把有在背的考生當白痴在玩 或是不得簽証,如果照某些人說法好棒棒25分就應該寫多少,那怎麼可能只寫法規 或像補習班擬答意思意思來個正反要件?要寫立法理由分論各項次理由那也是很有得寫 像各擬答向來只剪下貼上法規,但是含今年總共有三次是事涉立法理由 有說明「應限縮範圍適用」或「有說明立法限縮範圍原因者」卻未明文於法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 18 條 立法理由 一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為保護信託財產,以達信託目的,本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又此項權利之行使,應以訴訟為 之,於受益人有數人之情形,非必由全體一同起訴,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得由 其中一人為之。 二 撤銷權之行使,固在維護信託財產,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應便不知有信託存在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於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 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須該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已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公示;受 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法無公示規定之財產權者,須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 大過失不知其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為限,受益人始得行使第一項之撤銷權。 是以,我是認為,地政士考試這種老考法也是鳥考法,是應該改革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59.23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2147853.A.9AB.html ※ 編輯: sinksink (140.119.159.236), 06/07/2014 21:45:33 ※ 編輯: sinksink (140.119.159.236), 06/07/2014 2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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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就是地政系出身或法律系出身的差別 我有聽過蕭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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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高毓揚的課就很明顯有這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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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出身的比較不重視這個啊...至少我沒遇到系上老師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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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之前在臺北大修過黃健彰老師開的不動產經紀法規,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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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很硬,但是後來才了解好好學可以學到不少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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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啊,所以考相關規定實在是沒什麼意義,是說兩位認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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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傳統考試是不是只要寫傳統幾大法就好,我一直很困擾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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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問法,像土登的相關規定有一堆,要是都背哪來記憶力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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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黃老師也有開經紀法規喔?是說台北大有蔡黃二師,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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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幸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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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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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有,本來以為經紀法規就是背了就好棒棒,沒想到黃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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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很多民法的概念拉過來講,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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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法規勢必要拉到民法的啊煙,蔡指的是蔡玉娟老師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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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兩個老師的課都被當掉過,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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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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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灰心,像我這個念法律系八學期吊車尾的大一差點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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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學期修不動產財務也快要哭哭了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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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彰是法律系出身,北大地政難得的法律系出身QQ
06/08 07:22, 19F
文章代碼(AID): #1JanGDc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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