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行政法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 引述《mekida (Mekida)》之銘言:
: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前置程序?ꀊ: (A)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 (C)商標法之異議
: (D)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 答案D。
簡單回一下,要判斷異議是否為先行程序,看一下採購法法條即可,或者google一下
採購法 異議。
採購法第七十五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
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採購法第七十六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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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
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綜上有關異議法條,無論金額都能提異議,但是只有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對於機關
的異議處理不服,則只有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才能提申訴,換言之,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
,提出異議後,縱然不服,也不能再提申訴(例外是刊登拒絕往來廠商,無論是否達公告金
額,皆能提起申訴)。
加上金額後進行判斷,態勢就很明顯,採購異議並非訴願先行程序。訴願先行程序的
意義是踐行訴願前必經的程序,履行此程序後必然可提出訴願,但是提出異議後則未必能
申訴(相當於訴願),自然非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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