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訴254條判決效力擴張於第三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ophie)時間10年前 (2014/04/14 01:19),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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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許士宦老師針對在 "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物的受讓人,受原訴訟判決效力所及, 僅指受讓人不得再爭執原訴訟當事人間已確定之法律關係, 不代表受讓人本身的權利被遮斷。" 這意思是指受讓人只受到既判力爭點效的拘束嗎? 所以假如甲與乙成立土地買賣契約, 乙是土地所有人卻拒絕辦理過戶並於訴訟繫屬中移轉所有權給丙。 如果本案判決甲勝訴,判決效力及於丙, 甲再向丙提起後訴,丙受前訴判決拘束的只是不能否認甲乙間確實有買賣契約, 但丙仍可以向甲主張自己已取得所有權。 這樣理解對嗎? 那麼若是丙在前訴,曾經受告知參與訴訟卻未參加,所受的判決效力有差別嗎? 有點弄不清楚所謂受讓人"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的到底是什麼... 是爭點效、遮斷效、還是執行力也包括呢? 感謝大家能幫我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71.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409553.A.3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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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執行力全都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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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程序有無瑕疵來允許丙另提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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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丙有善意取得可提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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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樓上,而所謂的有無瑕疵就是有無賦予第三人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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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就是通知第三人使它進入程序當中,是後就是在沒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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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的情況下 賦予他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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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丙受甲,乙判決既判力所及,丙不得爭執甲對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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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返還請求權存在,但丙仍然可以於後訴中爭執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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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ex丙得抗辯其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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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錯了,是不能爭執甲乙之間買賣契約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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