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緊急避難相關題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wei422)時間10年前 (2014/04/05 01:0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deathkosaga (JaSoN)》之銘言: : 請教一下各位學長姊 : 有關李允呈老師書中98年司四書記官的一個題目 : 題意大概是: : 甲為公司出納,因欠地下錢莊債務,遭暴力催討,頗有生命危險,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為還債用.....等等。 : 李老師的擬答著重在於『強制性緊急避難』 : 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不過小弟認為,題目中並沒有說是地下錢莊強迫甲去盜用公司公款,所以甲挪用那五百萬應該是出於己意,並非被強迫。 : 那麼請問可以用"非最後手段性"及"非不得已之行為"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嗎? : 手機排版,有錯誤煩請告知... 如果是問是否得主張緊急避難,是不行的,因為主張24條,須檢討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在適當性部分,挪用500萬確實可以有效解決討債公司,但在必要性部分就過不了關了,因為挪用公款非唯一手段,也是可以報警的,所以無法主張緊急避難的。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164.7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631386.A.B4E.html
文章代碼(AID): #1JFkTQjE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FkTQjE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