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 v.s. 雙重國籍
看板Examination作者carterdunk (妳能聽到我的心嗎)時間11年前 (2014/03/31 11:42)推噓13(13推 0噓 5→)留言18則, 1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wingfly1204 (淡)》之銘言:
: 小弟是機械研究所畢業
: 前陣子地方特考放榜有幸錄取4等機械公職
: 但因為當時沒看清楚就報考
: 發現因為有雙重國籍的問題所以無法報到
: 因為雙重國籍本身是美國 但是本人英文並不擅長
: 爬了一些文後
: 現在遲遲無法拿定主意
: 想聽各位版友的建議
: 先感謝各位板友了~!!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清楚解釋: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
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
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法條明文規定,
若在到職前已經確定為雙重國籍身分,
必須要在到職前辦理放棄。
這部分沒有爭議;
這篇的重點在於,
很多人將"美國綠卡"與"雙重國籍"畫上等號,
實質上綠卡代表的是"永久居留權",
並不具備美國公民和國民的身分。
一個人要從持有綠卡變成美國公民,
必須要符合一連串的條件,
持有綠卡十年期中美國五年內住滿兩年半以上並宣示等等...
詳情要再看美國政府的認定。
反觀國內綠卡相關爭議問題,
銓敘部於2010年做出[部特四字第0993241063號]函釋,
函釋內容明確的告知,
外國籍通常會一併取得該國居留權,
但單獨取得外國居留權,
一般認為只能長期居住該國,
通常不具該國國籍,
因此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公務員不違反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
結論是持有"綠卡"並不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
這一點希望能讓大多數的人釐清。
--
為何鄉民最近總是鬥志高昂戰鬥力旺盛呢?
該給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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