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表見代理與冒名行為分不清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小艾)時間10年前 (2014/03/24 20:54),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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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僅為中學畢業,並無專業醫師之執照,乃借用乙的醫師執照並以乙之名義開設A診所行醫,由於診所開設在偏僻鄉下,且平日處理之病患多屬較輕微之感冒或傷風疾病,乃多年來均無人知曉。某日,病患乙因腹痛不止而上門求診,甲誤診治為腹瀉,乃囑咐丙回家休息即可,並未簽發轉診單或做後續處置。當日晚,丙回到家中後,因為併發腹膜炎而引發急性腸缺血壞死,乃轉送地區之大行教學醫院進行緊急開刀手術治療中。丙之家屬丁氣急敗壞,乃上A診所找甲理論,甲見借牌行醫事蹟即將敗露,竟連夜收拾細軟逃逸。試問相關當事人甲、乙、丙、丁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我的解答: 乙對甲:184侵害姓名權(有無因管理的可能嗎?) 丙對甲:直接適用110還是類用110? 另可主張193,195。 丙對乙 ,乙有成立表見的可能嗎?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6.1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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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簡單一個是把自己當成代理人 一個是把自己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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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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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本題是表見代理還是冒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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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分重視相對人資格跟不重視相對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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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醫生身分" 顯然是重視相對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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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視屬人性的冒名行為有兩種說法 一個是類推是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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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代理 一個是狹義無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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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你自己可以選一個 只是選表見代理你得答案會比較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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