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傳聞證據的例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ophie)時間10年前 (2014/03/14 19:07), 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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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最近一直在看傳聞法則的章節,但有些地方一直弄不太清楚。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惑,不然考試越來越近在弄不懂真的很慌T T 問題1: 傳聞例外除了159-1~159-5,實務還認為有206條,可是我書翻來翻去 都沒有看到為何206是例外的理由? 問題2: 100台上2645對於檢事官的勘驗報告是認為屬傳聞證據,檢事官若到庭受詰問 仍然可以有證據能力。 但是99年台上8203卻認為法官助理的勘驗書面根本沒有為證據的意義。 法官助理作的勘驗報告完全無證據能力就因為法條只規定檢事官可以受指揮相驗嗎? 問題3: 證據這章節真的越看頭越亂囧 美派日派德派和實務,每一派中又有不同學者(王兆鵬老師、何賴傑老師,林鈺雄老師, 張麗卿老師,黃朝義老師、李榮耕老師)的不同見解。 請問大家都以實務為主嗎?那哪一派學說為輔呢? 先謝謝大家幫忙,我是第一次發問,如果有哪裡不服程序的地方麻煩再跟我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1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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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鑑定人的書面報告本質上亦屬於被告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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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傳聞證據,然法律上仍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故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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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實務為主 因為我字寫不快 考試頂多把一說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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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理由是參酌外國立法例 所以在詰問後讓他有證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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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其實是有點硬要找理由 至於法助 因為他連官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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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必要幫他多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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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常拿來幫當理由的條文就是159-4第一款 這都是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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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條文硬要用一條讓他可以被用的,只要記到這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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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 我覺得記日派為主 因為法條規定起來偏日派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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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問題我會去記德派 例如"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會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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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憲法基本全的侵害等等,這時才要特別記德派的操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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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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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這章建議你先記實務就好 實務會簡單很多 有爭議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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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考試上點出來就好 直接操作實務 都會有基本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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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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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與樓上上! 覺得刑訴稍微有個頭緒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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