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法官釋字525號疑問
信賴利益
係指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
在釋525只有既得權,不包括期待權
也就是在法令變更(取消優惠)時,某甲若還沒取得公務員資格(考試及格+受訓結束)的話
大法官認為就不算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行為"
然而在釋605時稍微放寬
除了依舊法規"已取得"之利益外
尚包含""預期可取得"之利益
這項要看該具備的要件是否已經具備
是否客觀上可合理期待其實現
並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後,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
也就是說某甲考試及格了,雖然還沒結訓
但承認某甲"繼續施以主觀努力""應可取得公務員資格
就可以適用舊法規了
最後過渡期間條款
竊以為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安定性
告訴正準備考試的人要在一年內考上才能適用舊法規的意思
若有錯誤 煩請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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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22:5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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