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法官釋字525號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麥田捕手)時間12年前 (2014/02/08 01:4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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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 係指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 在釋525只有既得權,不包括期待權 也就是在法令變更(取消優惠)時,某甲若還沒取得公務員資格(考試及格+受訓結束)的話 大法官認為就不算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行為" 然而在釋605時稍微放寬 除了依舊法規"已取得"之利益外 尚包含""預期可取得"之利益 這項要看該具備的要件是否已經具備 是否客觀上可合理期待其實現 並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後,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 也就是說某甲考試及格了,雖然還沒結訓 但承認某甲"繼續施以主觀努力""應可取得公務員資格 就可以適用舊法規了 最後過渡期間條款 竊以為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安定性 告訴正準備考試的人要在一年內考上才能適用舊法規的意思 若有錯誤 煩請高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33

02/09 22:55, , 1F
所以結論該生有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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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zHgyE_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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