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地特 地政 民法
※ 引述《mihaier (米海爾)》之銘言:
: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31223084827-AHK.pdf
: 第三題 我有點疑問的是乙女是繼承人嗎?
: 我是寫表示離婚無效 因為沒有合意離婚 未符合形式要件
: 爭點是在判決離婚吧?因為丙也未提起離婚之訴 所以我寫表示離婚無效
: 但是解答是寫 只要有離婚的意思 就可以推定他有表達繼承人不得繼承意思
: 我上網查了一下
: http://publish.get.com.tw/publish/Control/Pictures/BookPre_pdf/L6007A-5.PDF
: 林秀雄老師裡面只有提到提起離婚之訴 判決確定與否不論
: 都有隱含剝奪他方繼承權之意思 可推定為表示不得繼承
: 所以我想問一下 這題他只有表示想離婚 也沒提離婚之訴 這樣也是能推定嗎?
: 如果乙不能繼承 這整個答案我就錯很大了 我寫乙和他兒子各繼承300萬...
: 感謝回答~
這題我剛想到答案應該是乙與其子各300萬沒錯 得行使扣減權
雖然我忘了寫表示失權的爭點(回頭看題目卷 發現我竟然在題目上丙表示離婚那裏寫
了重大污辱和虐待 結果考卷上漏寫...超幹) 但是至少最後金額沒錯...
公職王解答是寫丙有離婚意思 所以就隱含表示失權
這爭點我如果要寫的話 我會寫乙的情形不屬於重大污辱
重大污辱須是精神上 身體上之痛苦且社會普遍認為重大 像是通姦
這是第一個我認為不是的原因
第二個是如果丙遺囑上載明要離婚就算表示失權 那同樣地A子也失權了
因為丙遺囑上同樣也載明他否認婚生子女關係
如果乙那裏解釋成表示失權 A這裡理當應亦隱含表示失權的意思
這樣就會變成丙沒有任何繼承人 其父母合理繼承所有財產
也沒有扣減的爭點可以寫 這點我覺得以一題40分的題目來說不太可能這麼簡單
雖然我漏寫了很多部分 不過如果至少結果對 我想還是比較好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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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29.63
推
01/20 22:12, , 1F
01/20 22:12, 1F
可能不是完全正確的吧 要主張表示失權也可以 但是A子應該也會喪失繼承權
所以答案可能是乙與A各300萬行使扣減 或者是乙與A都無繼承權 丙父母受遺贈1200萬
至少不會是600萬這介於中間的答案 這是我的想法啦 看有沒高人願意出來指點
※ 編輯: mihaier 來自: 61.31.129.63 (01/20 22:39)
推
01/21 19:42, , 2F
01/21 19:4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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