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地方特考(經建,法制)票據法
這是高上解答
http://goldensun.get.com.tw/answer/eco.aspx
這是公職王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31231143252-GOR.pdf
商事法的第四大題 票據法 第一小題
兩家補習班答案完全不同
高上:引出判例 結論是 甲可以乙丁為惡意拒絕付款
公職王:人的抗辯在丙為善意之下已經斷掉 所以甲不能以丁惡意而拒絕給附票款
我的結論是和高上一樣 我考試時也有引出民法92條
可是我最後還是寫甲可以拒絕給付丁票款
請問有考的人 妳們認為哪家補習班是正確的?? 因為結論完全相反
至於票據第二小題 志光有引出票據法123條和124條準用85條
高上引的法條和志光完全不同 分別為29,39,69條
而我在考卷上是寫69,104,130,132條 沒有寫到最關鍵的123條
兩補習班的結論都是一樣的 丁可以和乙,丙,行使追所權
好有深度的考題 經建和法制一起考 果然很硬
妳們認為票據法這兩個小題 哪一間補習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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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9.1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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