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幾題行政法問題跪求神人解答
很抱歉在這快考試期間還來版上求解
在這開頭先預祝大家都能上榜
Q1
集會遊行法之罰鍰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但是做其他題目時
發現下面解釋交通違規之罰鍰是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重點是現在不是改為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所以現在交通違規罰鍰現在是向地方法院行訴訟庭提起?
還有訴願跟訴訟怎麼分呢
我知道訴願是行政處分有不當時損害自身利益可以提起
行政訴訟則是公法上有爭議時
那我想就這題目來講的話
如交通違規之罰鍰,人民對罰鍰有不服時,如本罰1000卻罰10000
罰鍰不是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行政處分,危害自身利益
所以為什麼交通違規之罰鍰不能提起訴願呢?
Q2
行政訴訟法10: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
如候選人資格.罷免案件是否通過等這些由行政法院審判
但除法律外,是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
選舉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等
所以一般來說題目出選舉無效則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候選人資格則由行政法院審判?
還有題目出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爭議事件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那如果題目出選舉罷免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Q3
課予義務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如何分呢?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做出行政處分(還沒做出行政處分)而提出的
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做出已經確定的事實行為(行政處分已作成)但行政機關卻不鳥你
而提出的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Q4行政罰法得對單獨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為什麼是提一般給付訴訟
而不是提撤銷訴訟,對物的扣留不是對人的負擔處分嗎?
Q5某甲違規,
*行為時*(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法律罰5萬以下罰鍰,
*裁處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罰10萬以下罰鍰,
甲對裁處不服,提訴願,法律又修正為3萬以下(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依從新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依這樣來看的話不是應該罰三萬
但答案卻是罰五萬
怎麼會這樣?
抱歉小弟有點表達不清但問題差不多這樣
跪求各位今年月底會上榜的前輩們解答下
Orz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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