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偽造文書
問一個考題:
甲中年失業,但為了營造自己的社會關係,在名片上擅自印製「某立委辦公室主任」
頭銜,並因此周旋在許多社交場所。甲父亡故時,甲自行寫就數面輓聯,未經署名者的
同意,分別寫上「某議長敬輓」、「某市長敬輓」、「某公司董事長敬輓」,彰顯自己
的政商關係良好。甲熟悉人心之趨歸,廣發訃聞,預期將有可觀收入。果然,由於甲的
鋪陳,前來哀悼者所給的奠儀格外豐厚。不久,甲的虛構故事遭到接穿曾經致贈厚儀的
人甚至憤而提告。
請問:甲在名片上虛構頭銜,在輓聯上假借政商名流的頭銜,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1.名片→私文書→無形偽造(內容不實)→刑法215條→甲非從事業務之人,且尚未達到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故構成要件不符,不成罪。
2.輓聯→私文書→有形偽造→刑法210條→已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成罪。
3.有學說認為名片、訃聞、邀請函等既非證明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亦非屬法律所規
範的事項,不具醫定法律意義,並非本罪(210)之文書。
但未提及輓聯,是否也可類推適用?
請問正確的解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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