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 101年
2.甲於98年6月1日受乙脅迫,約定將甲所有之動產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乙。事經2年
餘後,乙請求甲依約交付該動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於撤銷原先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後,拒絕給付
b 甲得撤銷受脅迫意思表示之權利行使期間已過,應為給付
c 即使甲未撤銷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仍得拒絕給付
d 甲得主張與乙所締結之契約自始無效,拒絕給付
答案給c
不太懂為何 a 不行
根據
民法92 93條 感覺a應該可以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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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hnpson 來自: 114.24.0.17 (10/28 00:2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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