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 101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正面 樂觀)時間12年前 (2013/10/28 00:2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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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於98年6月1日受乙脅迫,約定將甲所有之動產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乙。事經2年 餘後,乙請求甲依約交付該動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於撤銷原先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後,拒絕給付 b 甲得撤銷受脅迫意思表示之權利行使期間已過,應為給付 c 即使甲未撤銷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仍得拒絕給付 d 甲得主張與乙所締結之契約自始無效,拒絕給付 答案給c 不太懂為何 a 不行 根據 民法92 93條 感覺a應該可以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0.17 ※ 編輯: johnpson 來自: 114.24.0.17 (10/28 00:22)

10/28 01:03, , 1F
民法198吧
10/28 01:03, 1F

10/28 01:17, , 2F
都超過1年了你要怎麼撤銷
10/28 01:17, 2F

10/28 11:03, , 3F
感謝 懂了
10/28 11:03, 3F
文章代碼(AID): #1IRJsdJ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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