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單一性同一性問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係一行為而有觸犯傷害及恐嚇取財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
甲所犯傷害固屬事證明確,但被告恐嚇取財部分則屬犯罪轐能證明,且傷害罪與未經起訴
而犯罪足以證明之殺人未遂罪間,有牽連關係,因並予審理,而從一種諭知甲殺人未遂罪
刑之判決,並將甲被訴恐嚇取財部分於理由內予以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對被訴之
傷害罪係屬不能證明,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被訴之傷害罪係屬不能證明,
乃予諭知無罪之判決。至恐嚇取財及殺人未遂部分責認其罪證明確,乃予諭知無罪之判決
。至恐嚇取財及殺人未遂部分則認其罪證明確,且係各別起意,遂就此諭知殺人未遂及恐
嚇取財罪刑之判決。甲對殺人未遂部分之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
以甲殺人未遂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任其與傷害、恐嚇取財罪間均
有牽連關係,乃將第二審原判決全部撤銷,發回更審。問:第二、三審法院如此之判決是
否適法?
本題中我對第二審的看法是:因為傷害罪已經被認為是無罪,所以殺人未遂無法藉由傷害
有罪有罪不可分,故第二審應不可審
恐嚇取財的部分未被起訴,又係數罪故亦不可審理
第三審的部分因為第三審法院認為殺人未遂與傷害恐嚇取財均有一罪關係(牽連犯)
故應該皆可審理
我發現網路上各家解答不同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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