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司法的民主正當性來源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姬 泰)時間10年前 (2013/09/07 23:32), 編輯推噓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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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之銘言: : 行政權 由於總統民選 其所任命的閣員官僚 : 皆可以認為是人民付託於執政黨治國 有其民主基礎 : 立法權 也是由人民選出立法委員 其訂立之法律 也可以看作具有民主基礎 : 司法權 我翻遍憲法的書 它的存在只是為了權力分立 權力制衡 : 沒有任何民意基礎支撐 : 可是大法官可以推翻立法的決定 大法官的解釋可以拘束全國各機關 : 我不了解的是 司法權的存在只是為了權力制衡 : 為什麼又可以自做解釋 說自己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這不就是立法權該做的嗎 這樣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 : 判例制度也是一樣 司法權沒有任何民意基礎 卻可以編選出類如"法律"的判例 : 憲法說審判獨立 可是個案判決常引用判例 來決定個案判決的結果 : 為什麼司法權可以制定類如"法律"的東西?? : 司法權存立之主要依據 就是法治國原則下的權力制衡 : 是不是說 法治國原則大於民主原則 是這樣嗎 : 有點困惑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你可以看德沃金 (Ronald Dworkin)寫的一本書,書名我有點忘記了 只記得書名有 "民主" 在裡面,內容是探討關於民主政治的一些問題和法理 裡面有提到司法權的地位和法理基礎,我很久以前看的現在可能會有誤寫誤記的地方 但基本上德沃金認為有些人把違憲審查認為是反民主的制度是對民主的誤解 因為這些人誤把民主政治等同於多數決,但民主政治是一種價值觀 其中心信仰是對每個人主體地位的尊重 現在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並不是本身就等同於民主制度 而只是目前我們所能夠想到最能夠體現民主價值的手段 很明顯地,有些事情並不適合透過多數決的方式決定,例如他在書中舉的例子 在一艘搭載人數過多的救生艇上決定誰該下船的時候就不適合用多數決 這時用抽籤的方式可能會更公平 在現實世界的政治裡也有很多類似的事情,這類俗稱的「多數暴力」的事情就 不適合用多數決,又或是所謂的「民主的自我毀滅」的情形,像威瑪共和的滅亡 因此世界各國會有類似憲法法庭或我國的大法官會議這類型的機構 能夠以少數人的意見推翻多數決,這不是反民主,反倒是民主精神的體現 德沃金的在書中提到的「夥伴式民主」的論點詳細的內容我不記得了 但是我記得當時自己得到的結論是其正當性來自憲法的核心價值 不論是共和國原則、平等原則都能夠看到我國的憲法也預設了少數人的權利不應該 因為多數人的意見而被理所當然得犧牲掉,大法官是憲法的最後一道守門員 正是因為他們少數人的意見可以推翻多數人選出的國會、行政權的決定 所以才能保護我們得以實現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 至於判例,或許會有侵害立法權的疑慮 但是憲法本來就有賦予三權一定的空間 司法權在所謂的「灰色地帶」本來就有自行判斷的權力 畢竟立法不可能把所有的情況都立法規範,在無法律明確規範的情況下司法權不進行判決 的話反倒是權力的怠惰 你所說的那些判決、判例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他們不是形成法律,只是解釋法律 而這本來就是司法權的權能,是來自憲法的賦予 -- Déme un conclusión feli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3.127 ※ 編輯: blaukatze 來自: 59.127.3.127 (09/07 23:38)

09/07 23:36, , 1F
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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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3:42, , 2F
感謝分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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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的問題在侵害法官獨立審判這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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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只喔 司法造法也是判例的一大被批評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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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條文義下統一見解,並不會是司法造法,但跳脫文義外,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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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了,在面對現行法未規範之處,是否完全不允許司法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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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類推適用的法理來看,司法造法是被節制的,僅限於立法者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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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之處,同時必須說明與被類推適用者有何相似之處,得作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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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類推適用,也就是這時候司法為個案正義暫代立法者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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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者有意見,可事後修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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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0:08, , 12F
google 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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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AqS3o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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