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律師一試 商法第二十二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黑森林)時間10年前 (2013/09/03 18:24),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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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a1022 (最深的愛不是擁有)》之銘言: :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構成要件,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c保險期間之始期與終期均必需相同 : 不過d的選項同一要保人,我考前因為商法不看法條知道一定會完蛋 : 所以很確定保險法第35條沒有規定同一要保人 : 我知道要保人要不要同一有爭議,但是題目都說「依保險法」的規定了 : 所以d應該也要給分才對才是 : --- : 如果出題老師直接說依英美法的見解那就算了 : 用保險法的規定然後採自己的見解就很....... : --- 你很確定35條沒有 想請問閣下的六法在哪買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 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35 就保險利益的章節 14條跟16條就保險利益的敘述主體都是要保人 只有17條才加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整體上法條設計還是抄英美法比較多 反而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雖然不少學生是如此認知 但實際上這論點才是脫離法條的學說見解 念的時候要能夠釐清吧... 而且自己信誓旦旦卻連補習班不曾提出試題疑義 不會覺得奇怪想回去翻翻法條看看前後相關條文 當然 我知道有論者以為 法條只有寫說"要保人" 沒說"同一要保人"啊? 但如果是依江董體系 就複保險的規定應該改成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被被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 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因為不當得利的基礎是從就同一標的物有複數保臉利益 條文規範主體應當是有保險利益之人 此處亦為英美法跟大陸法之間爭議所在 而就前面保險利益章節認定保險契約"當事人"為要保人 將35條文內容的要保人解為"同一要保人"就法條體系完全沒問題 因為複保險目的是在解決避免保險利益重複得利的可能 自然是杜絕"當事人"="要保人"有此道德危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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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破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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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有一些人自己讀不好,就自以為沒錯,還怪老師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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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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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在過去因為加入江師的見解後 確實容易讓學習上有些混亂 特別是學說往往會容易堅持己見 但依整體法條體系以及實務架構 我國保險法設計上仍然是以要保人為主體 只是考試上最好兩套體系都要能通 會比較"保險" ※ 編輯: blackwoods 來自: 118.168.124.110 (09/0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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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後就想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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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9RZrMv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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