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102年 律師一試 民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菌仔)時間12年前 (2013/08/28 10:32), 編輯推噓3(3018)
留言21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以下兩題,看了版上很久,沒有人討論這兩題,應該是我觀念錯誤, 所以想請問各位一下,藉此學習並糾正,有勞各位了,謝謝!! 66 有關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下列何者正確?(B) (A)於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後,受訴法院得視事件之需求而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以解決紛爭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時,亦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C)法院試行和解僅能以訴訟標的為對象而成立 (D)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均為法院所進行之程序,因此當事人所應繳納之程序費用並 無不同 →選項B不是與民訴§420-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不一樣嗎?為什麼他是對的? 還是根本不是這條呢? 67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地,訴請乙返還該地,因乙抗辯其就該地與甲有借貸關 係,為有權占用,經法院認定屬實,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嗣甲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 主張乙無權占有A 地,訴請乙返還該地(下稱後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D) (A)後訴之訴之聲明與前訴之訴之聲明必相同 (B)前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不及於丙 (C)經前訴確定判決所判斷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對丙有既判力 (D)後訴法院如認定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對丙不繼續存在,可判決丙勝訴 →雖然知道D正確,但是對相關類型題目,覺得觀念有點不清楚 (B選項,一開始覺得因為他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生事實, 所以不受既判力所及,結果是錯的),剛找了一下資料,請教各位一下, 請問§401中「繼受人」就實務見解(61台再186例、98台再35)認定, 是不是前訴訟對人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物繼受,才區分事實發生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後 繼受,而生既判力效力是否及於繼受人問題, 對物關係,則不論何時繼受標的物一律受既判力所及?! 是這樣嗎?想一早了(好弱..)....覺得怪怪的,麻煩好心人為我解惑吧!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1.229.246

08/28 10:38, , 1F
66題,應該是因為第463條有準用
08/28 10:38, 1F

08/28 10:40, , 2F
67題,我記得實務(61台再186)是分成物權(對世效)跟債權
08/28 10:40, 2F

08/28 10:40, , 3F
請附上考試年度 方便後來的板友進入狀況
08/28 10:40, 3F

08/28 10:41, , 4F
後者因為只有相對效力,繼受人亦不受前訴既判力所及
08/28 10:41, 4F

08/28 10:42, , 5F
至於401條的既判力不管是言詞辯論終結前後都對繼受人有
08/28 10:42, 5F

08/28 10:43, , 6F
效,時之效力跟這邊其實是不同問題,丙仍受既判力拘束
08/28 10:43, 6F

08/28 10:45, , 7F
不過範圍是甲對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存在
08/28 10:45, 7F

08/28 10:46, , 8F
丙不得就這件事再行爭執,而D選項頂多只是前訴攻防方法
08/28 10:46, 8F

08/28 10:47, , 9F
而不在既判力的範圍內,所以法院可以另外認定,BTW此時
08/28 10:47, 9F

08/28 10:48, , 10F
訴訟標的是丙對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也不受前訴
08/28 10:48, 10F

08/28 10:49, , 11F
既判力所拘束。簡言之,前後訴的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08/28 10:49, 11F

08/28 10:50, , 12F
以上是個人一點淺見,僅供參考,不保證正確XD
08/28 10:50, 12F

08/28 13:10, , 13F
和解隨時可試行
08/28 13:10, 13F

08/28 13:54, , 14F
所以,是不是公職王102年高考法制民訴第一題解答怪怪?
08/28 13:54, 14F

08/29 10:17, , 15F
那份解答跟我的想法大同小異(至少結論差不多XD)不過我
08/29 10:17, 15F

08/29 10:18, , 16F
覺得討論時之效力好像不是那麼有意義?因為前後訴訟標的
08/29 10:18, 16F

08/29 10:19, , 17F
不同,我仍然覺得丙會受前訴既判力所及,範圍就是前訴
08/29 10:19, 17F

08/29 10:20, , 18F
言詞辯論終結時,甲對乙的767不存在,丙不能就這件事爭
08/29 10:20, 18F

08/29 10:21, , 19F
但不代表丙就不能自己提起後訴,甚至打第三人撤銷之訴
08/29 10:21, 19F

08/29 10:22, , 20F
撤銷前訴,這本來就是用來打破既判力的呀
08/29 10:22, 20F

08/31 10:53, , 21F
大概知道了,謝謝好心幫忙解惑!!
08/31 10:53, 21F
文章代碼(AID): #1I7M4Z78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I7M4Z78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