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強制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1年前 (2013/05/30 04:54), 編輯推噓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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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潛入乙的家中行竊,不慎而被乙逮個正著。 乙男見竊賊甲女頗具姿色,便脅迫甲需與其發生關係, 否則告發其行竊之事。 乙男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是否有觸犯304條的強制罪? ---- 不好意思,法律新手發問,刑分都還沒讀過。 問題如果很簡單請包涵... = = 只是單純想到這樣的問題,覺得很疑惑, 因為以直覺的法感,覺得乙之行為應非難;且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304應該也該當。 但反過來在甲女的立場想,感覺乙其實算是"提供"了一個新的選擇,讓甲有機會免去 背上竊盜前科的選項。雖然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但此事目前只有甲乙兩人你知我知, 乙提出之條件甚至是不是可視為一種類似契約:只要妳和我發生關係,我就不認為妳是 來我家偷東西,原先妳得手的東西僅是在我同意之下送給妳的。 另外,之前看新聞曾看過,窮苦父親為了家庭生計,到麵包店偷麵包, 後來店家了解其處境後,決定不予追究(未主動提告),並改稱麵包是自願 送給那位父親的。這種情形,會與上例有所不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7.172

05/30 08:09, , 1F
"合法"的脅迫算不算"強制行為"就是考點
05/30 08:09, 1F

05/30 08:18, , 2F
正面審查合法性=>手段與目的無正當關聯=>該當強制
05/30 08:18, 2F

05/30 08:25, , 3F
第二個情形麵包店是自願性的,不會強制
05/30 08:25, 3F

05/30 08:32, , 4F
契約違背善良風俗=無效
05/30 08:32, 4F

05/30 09:12, , 5F
不考慮221嗎?
05/30 09:12, 5F

05/30 10:45, , 6F
脅迫尚未達到不可抗拒的程度
05/30 10:45, 6F

05/30 10:47, , 7F
然以告發(手段)來要求性交(目的),手段目的不具備內在關聯
05/30 10:47, 7F

05/30 10:48, , 8F
故已具備違法性,脅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強制
05/30 10:48, 8F

05/30 11:09, , 9F
221不須達到不可抗拒 違意願即可
05/30 11:09, 9F

05/30 18:32, , 10F
原PO的論證可謂類推黃榮堅教授的論證 但黃榮堅是少數
05/30 18:32, 10F

05/30 18:33, , 11F
黃榮堅認為失主跟竊賊談條件交換不舉發 合法合理
05/30 18:33, 11F

05/30 18:35, , 12F
畢竟這是可以選擇的云云--這就是黃榮堅的邏輯~~
05/30 18:35, 12F

06/01 01:06, , 13F
推e大 只有以法院告發才是正當手段 其他皆成立強制罪
06/01 01:06, 13F

10/11 22:54, , 14F
脅迫尚未達到不可抗拒的 https://daxiv.com
10/11 22:54,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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