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 公私校教師問題
顏平主題式申論的
一、p2-46,是討論公校教師的停解聘或不續聘的性質
解答: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會議的決議
1.公校教師與學校關係是行政契約
2.公校教師的停解聘或不續聘的性質性質是行政處分
二、同書p5-46甲為國立大學教授,獲兼聘為圖書館主任,
但聘期開始前學校函告甲,換人了
解答
1.大學聘任兼任圖書館主任是行政契約,而非行政處分
2.停聘是行使行政契約的終止聘約行為,救濟用確認訴訟
疑問:
1.公校與教師間的法律關係,是行政契約吧,怎麼第一題
在不續聘的性質用行政處分,不是兩性質不併用原則嗎?
2.為何第二題,停聘又用終止聘約行為,這樣考試時,單純問
公校和教師的停聘,到底要用行政處分好,還是終止聘約好呢?
因為兩者救濟方式不同
3.另私校與教師間的法律關係與停聘的說法呢?
是私法契約+終止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為通說,
還是公法契約+終止公法契約+確認訴訟?
還是公法契約+行政處分+撤銷訴訟?
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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