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 公私校教師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牧羊人)時間12年前 (2013/05/28 16:38),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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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平主題式申論的 一、p2-46,是討論公校教師的停解聘或不續聘的性質 解答: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會議的決議 1.公校教師與學校關係是行政契約 2.公校教師的停解聘或不續聘的性質性質是行政處分 二、同書p5-46甲為國立大學教授,獲兼聘為圖書館主任, 但聘期開始前學校函告甲,換人了 解答 1.大學聘任兼任圖書館主任是行政契約,而非行政處分 2.停聘是行使行政契約的終止聘約行為,救濟用確認訴訟 疑問: 1.公校與教師間的法律關係,是行政契約吧,怎麼第一題 在不續聘的性質用行政處分,不是兩性質不併用原則嗎? 2.為何第二題,停聘又用終止聘約行為,這樣考試時,單純問 公校和教師的停聘,到底要用行政處分好,還是終止聘約好呢? 因為兩者救濟方式不同 3.另私校與教師間的法律關係與停聘的說法呢? 是私法契約+終止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為通說, 還是公法契約+終止公法契約+確認訴訟? 還是公法契約+行政處分+撤銷訴訟? 以上~~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3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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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為妳說的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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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標題追問,約聘老師也是行政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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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約為機關與人民的協議,但具執行高權行政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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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聘係經法律程序與方式,具有行政處分之要件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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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f6q5e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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