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有限公司偏向人合性質還是資合性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Kapono)時間12年前 (2013/05/13 14:0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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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題目了 42 下列關於有限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限公司由於受限其人合性質與法令規定,故不得成為上市、櫃公司 (B)有限公司之增資須經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倘新股東欲加入,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B)有限公司中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並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況,查閱財 產文件與帳簿表冊等 (D)為了強化有限公司經營團隊的專業性,有限公司之董事可由非股東擔任 其實這題還算考的滿清楚了,我來嘗試解說一下 (A)基於立法者立法之初,即規劃股份有限公司為大型公司,故而僅股份有限公司可 以公開發行,其後之上市上櫃自然限於股份有限公司 法條的話,在第156條第3項 (B)考法條,第106條的規定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條主要是基於增資手續不應太過困難,畢竟對於公司債權人來說是個優勢 (無保護債權人必要) 但基於有限公司閉鎖性(閉鎖性請恰老師詢問) 所以若需要有新人加入,必須要全體同意 (C)一樣考法條,第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本條文經濟部有解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就是非董事之股東 蓋有限公司基於經營所有合一,必須股東方可當選董事,其餘非董事之股東自應賦予 監察權方屬正常。 (D)一樣考法條,第108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有限公司有經營所有合一,所以股東必須由董事中選出 回到原始問題,學者通說認為,判斷資合、人合之標準在於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擔之 型態而定,故而基於公司法第99條之規定,故而有限公司應屬資合公司 但目前有限公司法條中,太多準用無限公司(人合)公司之規定,殊有不當,未來 應予立法修正之,但經濟部目前並沒有特別推動的感覺(默)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 我的專業科目考科有公司法 : 上課的時候老師說有限公司是偏向資合性質 : 我一直記得 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偏向資合 無限和兩合公司才是人合啊 : 但昨天上法緒總複習 法緒老師卻說是偏向人合性質 : 102年身障特考三等 法緒42題 A選項 : 題目所指有限公司受限於人合規定 這個選項是正確的 : 下課的時候我跑去問法緒老師 老師堅稱是人合沒錯 : 讓我覺得很不知所措 公司法還是我的專業科目 : 請問各位高手到底是資合還人合啊?? -- 想一生一起,別想得這樣美,當中少不了,道別離 想歡歡喜喜,但明白這道理,風光怎麼會,沒終期 最後你會發現,其實,都只能靠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222.136 ※ 編輯: Kapono 來自: 1.164.222.136 (05/13 15:08)

05/13 19:56, , 1F
推推!!!
05/13 19:56, 1F

05/13 23:56, , 2F
多謝您詳細的解說 推推推
05/13 23:56, 2F

05/14 00:28, , 3F
雖然D是很明顯錯誤 如果有限公司是資合性質 那A也錯
05/14 00:28, 3F
文章代碼(AID): #1Ha85vX2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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