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小蟲一隻)時間12年前 (2013/05/09 23:19),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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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想問板上大大關於18條1項第一款的實際例子 因法條明文規定: 現職公務人員的調任,依下列規定 : 一 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間之職務得予互相調任; 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 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互相調任 我不懂的點在於職系間的調任 簡十二職等和其餘職等的分別?? 請大大幫小弟解惑 可以的話想請用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各職系間做例子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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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就是不同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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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和一般行政是屬於不同職系,但是是同一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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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職系都是屬於普通行政職組,所以除了簡任12職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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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各職等人員,只能在這普通行政職組內互相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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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查一個叫"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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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也有一個規定表,例如經建可以單向調任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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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這麼記的職組>職系>職務 12職等快頂天了~當然隨便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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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推2樓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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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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