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新修刑法第50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焦糖布丁)時間12年前 (2013/04/14 16:54), 編輯推噓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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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立法/修正理由】 一、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   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二、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   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   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   處罰之依據。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第一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大法官釋字第679號理由說則提到...(併罰不得易科罰金) 考量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 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我的疑問: 一、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   那大法官釋字679條提到的情形是不是就變成新修刑法50條的情形分開處罰了呢?   假設某人犯六個月以上之刑和6個月以下之刑   可能判1年和易服勞役 性質不同 所以要分開處罰的意思~~?   二、如果是分開處罰,那和數罪併罰主要是差在哪裡?   (我內心覺得都是數罪併罰阿阿阿~~~) 請各位高手幫忙解答,謝謝!! <(_ _)> ※ 編輯: ertyu1000 來自: 123.193.60.159 (04/14 17:13)

04/14 17:32, , 1F
應該不會分開處罰,而會以最重的刑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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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7:33, , 2F
像易科罰金不會比不得易科罰金來得重,所以會處不得易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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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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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7:38, , 4F
1符合但書情形的話,只是在論罪定刑後,不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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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7:39, , 5F
對於數罪併罰這點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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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7:55, , 6F
r大的意思是 但書的情況變成從一重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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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8:43, , 7F
51條已經說明是數罪併罰了,所以50條原則上會依55條來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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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8:45, , 8F
從一重處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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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8:48, , 9F
我的看法,如果分開罰的話,當事人會反抗吧,又要罰錢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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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多數人不願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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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9:24, , 11F
50但書:"不可以合併處罰"≠適用55想像競合的"從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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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9:25, , 12F
數罪併罰是在成立數罪後,綜合各宣告刑、51條各款事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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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個"執行刑"(53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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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9:30, , 14F
假設某甲被宣告:A罪->1年;B罪->5月拘役,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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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9:31, , 15F
如受刑人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那自然就是分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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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9:32, , 16F
如果從一重,只關甲一年,B罪不就沒被處罰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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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甲而言,分開處罰B罪能易科罰金少關上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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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9:57, , 18F
我同意J大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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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0:56, , 19F
不好意思,我的觀念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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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2:03, , 20F
也不會說完全錯啦>< 大家一起學習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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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09:35, , 21F
月旦法學教室第126期頁73有文章。
04/15 09:35, 21F

04/15 09:40, , 22F
數罪併罰可以優惠EXA罪8個月+B罪4個月,定10個月刑期
04/15 09:40, 22F

04/15 09:42, , 23F
但如果合併定執行刑,可能遭受的不利益就是均不得易科
04/15 09:42, 23F

10/11 22:17, , 24F
數罪併罰可以優惠EXA https://daxiv.com
10/11 22:17, 24F
文章代碼(AID): #1HQcx7q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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