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兩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不正常人類研究所所長)時間12年前 (2013/03/30 18:16),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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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法官 1.公司因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其財務預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裁處其新 臺幣20萬元之處分。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審理中,證券管理法規修正 ,刪除「財務預報」為公司應公開揭露資訊之規定。未公開財務預報之上市公司,不復有 處罰規定,則行政法院得基於下列何項理由作成判決? (A)原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B)訴願程序終結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C)行政訴訟提起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D)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尚未終結,法令變更,應以起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答案是A,但是處罰A公司所依據的法令有變更,到底是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還是跟 刑法一樣從新從輕原則? 2.某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擅自變更營業級別,被主管機關查獲,經處予罰鍰,並命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遊戲級別證與商業登記。此限期 改善之性質為何? (A)單純警告之性質 (B)行政處分 (C)行政罰 (D)行政執行 答案是B,可是為什麼是B?要在強制執行前,不是應該以書面通知或是在行政處分中載 明,限期不改善將以強制執行執行之。所以為什麼不是A反而是B? -- Sent from my AN/PRC 37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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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題是單純不利處分,目的在於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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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罰法第2條說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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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考題]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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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3:22, , 4F
裁判確定後,不會發生法律變更適用問題,基於法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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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然無由對已判斷完的事實加以推翻重新認定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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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律適用的問題,應該是行為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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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7:09, , 7F
第一題要問的是行政罰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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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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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9:40, , 9F
謝謝樓上,原來是我法條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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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Lhk4Y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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