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地特三等法制 刑訴
因有人檢舉甲提供其住處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警察隨即派員到現場,當場查獲聚集不
特定人以「麻將」及「撲克牌」賭博財物,並扣得供賭博用之賭具及數萬元賭資。因認被
告甲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
賭博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甲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提供場所供A等人打麻將及
玩撲克牌,並以金錢論輸贏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普通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
眾賭博等犯行,辯稱:案發當天為農曆年假即將結束之週日,在場之B等人均為其子A之友
人,因過年期間至其住所聚會,一時興起在自家玩麻將及撲克牌,案發地點為其住宅,警
察不但沒有搜索票,自願搜索同意書也是警察事後請甲之女兒C補簽等語。C亦表示開門時
警察未出示證件,也未告訴她可以拒絕同意。而警察則辯稱接獲檢舉,抵達現場後,發現
當場有人從事賭博行為,因這也算是現行犯,進門後,叫大家不要動,就開始搜東西了。
試問警察之所為是否合法?
我覺得本案僅需檢視四種不要式搜索行為即可但我們上課老師卻還說要討論扣押
請問各位大大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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