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9年一般行政行政法申論裁量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夜嵐。呆貓)時間12年前 (2013/03/24 22:4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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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這是100林清老師的解法,關於您所說的裁量萎縮至零,內有提及,你可以看看: [擬答]: 乙人民請求工務局處理,僅以去函警告甲人民,對於該機關應為行政處置而不作為, 其裁量判斷顯有違誤之處,乙不服當可依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法,提起救濟。 (一)工務局之處置是否合法 行政機關對於乙人民之申請,認有倒塌壓垮乙房屋之虞,行政機關雖有依職權裁量 之權限,惟僅以災後重建工作繁重,對私人建築不便插手為理由,僅以去函警告甲 ,其處置並不合法,其理由如下: 1. 首先,依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行政機督關有「合義務性之裁量」之拘束。 行政機關對於乙人民之請求,而竟以警告之事實行為,而不採取積極性之處置 作為,而構成違法性之怠於執行職務。 2. 其次,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者 避免急迫之危害,得為即時強制之必要處置。該工務機關並未依法實施即時強 制,故有違法之虞。 3. 再其次,行政機關雖有裁量之選擇權限,但遇有特殊事實關係,其裁量權限僅 剩某種法律效果時,即所謂「裁量萎縮至零」,而又有認知錯誤,即構成裁量 之瑕疵。 4. 依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行政機關對特定事件有作為義務,已無作為或不作為 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而竟不作為者,構成國賠法第二條怠於執行職 務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人民如有不服之救濟途徑 人民向工務機關提出申請,而僅以去函警告,而並未拆除大型廣告看板,乙人民之 救濟有下列途徑: 1.就行政爭訟途徑而言,乙人民請求工務機關拆除廣告看板,而竟不作為。乙人民 究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抑或課予義務訴訟?國內學者存有不同見解: (1)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因乙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拆除該廣告看板,係要求行政 機關給付一定之事實行為(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36、39條)措施,對物為一定之處置(拆除),並非要求行政機 關作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提起一般給付 之訴。 (2)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因乙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拆除廣告看板之即時強制,有 學者認為即時強制之措拖,係行政機關單方對待特定,具體事件之決定或處 置,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釋字423號,行政法92條)之行政處分。故乙應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訴願後,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 予義務訴訟(怠為處分之訴)。 2.就國家賠償而言,乙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2項之規定,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 務而有損害,請求國家賠償(釋字469號解釋)。 3.當然乙人民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 損害賠償。 老師是認為兩個都寫才對,而分數才會高~ 但寫一個也算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36.16

03/25 20:15, , 1F
原來如此!!!!!謝謝~~~~!!!!!!
03/25 20:15, 1F
文章代碼(AID): #1HJn2Q97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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