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憲法兩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小虫)時間12年前 (2013/03/24 22:07),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GbmanOGC (OGC)》之銘言: : 林強憲法 100年七月版本 183頁 : 6. : 我國憲法對於行政院長 副會長 各部會首長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任期 如何規定 : A任期三年 : B任期六年 : C無一定任期 但大法官會議解釋 每遇立法院改選 即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 D無明文規定 : 184頁 : 9. : 大法官會議釋自第387號解釋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 : 行政院長及其閣員之去留問題如何解決 : A總統決定 : B行政院長1人單獨向總統提出辭職 : C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 行政院長 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一併提出辭職 : D依立法院之決議辦理 : 請問這兩個問題 解答是矛盾的嗎 還是我哪邊弄錯了? : 我在想是不是立法院會改選很多次?所以其中的第一次應該要提出辭職? 因為在下在大學的時候對於憲法略有鑽研,所以給大家一下我的淺見,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關於第九題的答案: 釋字三八七號的解釋背景是針對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而來,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所以行政院院長在當時是 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84/10/13),所以立院改選前任命的行政院院長代表改 選前的民意(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代表著民意),若行政院院長擔任了一段時 間之後,基於尊重新的民意(改選後立法委員所代表的民意),行政院院會長會提出總辭 ,且是一定要提出總辭喔(釋字三八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且總統要同意總辭喔(釋字 四一九號理由書二參照). 但在民國86年7月18日第四次修憲時, 取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 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修憲之後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完全由總統任命。所以釋字四一九號才會提出”禮貌性辭職 ”的說法。行政院院長任期內若遇到總統改選,基於尊重新的民意(因為總統由人民直選 ,所以也代表民意),行政院院長會提出總辭,而當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由總統掌握的時 候,總統可以決定要不要同意讓行政院院長辭職,所以這次的總辭才會稱為禮貌性辭職。 關於第六題答案: 這一題的答案因為沒有特別指定時間,所以依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且綜觀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皆未規定行政院院長的任期(參照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就有任職期間的規定),所以行政院院長的任職期間是到總統 希望你辭職的時候。 至於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依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之,所以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之任職期間是行政院院長不希望你,然後告訴總統 換人,然後總統也同意之後結束,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對於副院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他們的任職期間。 所以第六題是是D沒有錯;第九題因為指定釋字三八七號的解釋背景,所以答案是C也沒 錯,答案並沒有矛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171.113

03/25 10:27, , 1F
了解
03/25 10:27, 1F
文章代碼(AID): #1HJmYJQc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HJmYJQc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