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有關於業務過失致死和過失致死~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大仁)時間13年前 (2013/03/24 09: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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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sora (hao)》之銘言: : 剛剛在看新聞 看到了這篇報導 18歲新手騎車遊北宜 命喪死亡彎道 : 18歲男子陳韋誠昨與2名高中同窗騎機車到宜蘭玩,行經北宜公路,壓車過彎時,跨越對 : 向車道,因對向有大卡車,陳男沒閃過,擦撞到同伴的機車後「犁田」,卡在大卡車左後 : 輪,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 警方後來是以過失致死罪將司機和死者的朋友送辦~~~撇開死者的朋友不談 我當下是直覺 : 想到 業務過失致死啦 可是警方是以過失致死來送~~為何不是業務@@ 警察不是很專門的法律人啦 真的要看犯什麼罪,以判決後的為準 或是依照檢察官起訴的罪名 警察的功能,只是初步的偵查犯罪 幫助檢察官起訴罪名 依照現場,所呈現出來的東西,警察認為只有過失致死的話 當然就依過失致死先來偵辦 之後,如果調查出卡車司機,執行業務中,有辦法論證出「業務」 當然就更改罪名,審判下去阿 警察依照什麼罪名偵辦,那就是說警察會從該罪名去收集證據 那只是警察偵辦的方向,而不是就是未來真的確定的罪名 照目前這樣看,其實大卡車司機,顯然是沒有過失致死的問題 大卡車安安穩穩的開在車道上,沒有超速,遵守一切交通規範 對面車道,飄移摔車,衝過來撞大卡車 怎麼看,大卡車司機都沒有「過失」-應注意 能注意 未能注意 那當下警察就依照這樣的初步的判斷,就可以放走大卡車司機嗎? 然後,死者就通知家屬領屍,大卡車司機繼續送貨 那,要檢察官和司法官幹嘛捏。 所以,警察的階段,屬於偵查而已 警察只是跟你說要從過失致死的方向去辦 未來發現新跡證,或許大卡車上面有好幾箱安非他命鴉片 或許大卡車上面有一個故宮的國寶 那當然都交給檢舉官去起訴犯罪,在由法官判決罪名 真正犯什麼罪,那是法官說了算,不是警察和檢察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76.195
文章代碼(AID): #1HJbp_6i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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