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水利會考試行政組-行政法選擇題34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瓊斯)時間13年前 (2013/03/21 22:41), 編輯推噓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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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ckng (瓊斯)》之銘言: : 34有關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之國家賠償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 2.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 3.公務員因怠於執行職務產生權利損害之情況,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 4.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具有求償權 : 公布答案是1 : 但我有兩個疑問: : 1.故意或過失都要國賠了,更遑論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1應該對? : 2.依據大法官釋字469,人民向國家請求國賠,不以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理由書) : 所以3應該錯? : 我個人是選3,不知諸位大德有怎樣的看法呢? : 感恩:) 水利會回信了 我把內容貼給大家! 一、有關「因公務員違法有責之行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為 1.須為「公務員」之行為 2.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行為不法,而「公權力之行使」就是指公務員立在優越於人民之地位,所為之 行為,也就是「公法行為」,故在國家賠償法中,係以「公權力行為」為限, 亦即「公法行為」為限,反之「私法行為」雖亦可能因受到憲法 或其他公法原則之拘束,但於發生侵害人民權利之情況時, 該受侵害之人民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國家賠 償,故選項(3)所述並無錯誤。 二、至於試題疑義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所引704號判例及469 號大法官解 釋之見解,認為二者並不一致, 前者認為被害人對公務員有公法上的請求權存在,經請 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時得請求國家賠償, 後者認為「法律規定之內容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而非僅 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 該項歧異對「公務員怠於職務」似有不同認定,但469號解釋理由書,在第二段又加以闡明 ,即:「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 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 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 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可得而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利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 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由此可知二者之主要差異,是對「公法上請求權」的認定 從寬或從嚴而已,也就是說前者限制人民的請求權,後者認為國家必須要保護人民的地位 ,而人民也得藉此向國家請求,但毋須真的請求,惟經請求而怠於執行時得請求國賠,故 要請求國家賠償,還是「須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故選項(3)所述無誤。 (以上全文,因為複製貼上一大團,所以我就自己分了一下段落) -------------------- 所以他的重點是,國賠就是要公法上請求權,然後NO469只是比較寬鬆的公法上請求權? 可是我上陳治宇的課,他似乎是說不以公法上有請求權為限而可以申請國賠耶? 有強人知道這篇回覆的真意嗎.... ps. 此外本文最後寫到"國家必須要保護人民的地位,而人民也得藉此向 國家請求,但毋須真的請求" 這是啥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1.11.97

03/21 23:25, , 1F
你可以回信說大法官解釋效力優先於判例 至此優先適用
03/21 23:25, 1F

03/21 23:32, , 2F
從嚴須轉向從寬認定 且釋字就是統一法律解釋
03/21 23:32, 2F

03/21 23:50, , 3F
意思是兩個釋字都認為須有公法上請求權,只是一個認定較寬
03/21 23:50, 3F

03/22 00:27, , 4F
陳老師不是有說二分法跟三分法的差別嗎?二分法就是公權利
03/22 00:27, 4F

03/22 00:28, , 5F
(包含法律上利益)與反射利益。三分法則是公權利、法律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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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00:29, , 6F
益、反射利益。以二分法的角度來看,選項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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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1:43, , 7F
可是二分跟三分應該是歷史演進不是爭議吧 畢竟釋字都出來
03/22 11:43, 7F

03/22 11:46, , 8F
了,只是疑惑下次選擇題要不要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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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2:26, , 9F
我剛突然恍然大悟,我認為他想要問的是公法與私法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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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2:27, , 10F
跟本不是什麼法律上的利益或公法上權利之差別,有人這樣覺
03/22 12:27, 10F

03/22 12:27, , 11F
得嗎?
03/22 12:27, 11F

03/22 14:29, , 12F
我也上陳師的課,也是說不以公法上有請求權為限,好怪
03/22 14:29, 12F

03/23 09:53, , 13F
是爭議阿!!!現在也是兩派阿!!!新保護規範理論(二分法)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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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9:53, , 14F
分法的不同。舊保護規範理論跟新保護規範理論都是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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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9:54, , 15F
但是"新"保護規範理論的公權利,發生質變,包含了法律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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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9:55, , 16F
益,同釋字469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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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0:00, , 17F
所以即便是舊保護規範理論之公權利(窄),或新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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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0:00, , 18F
之公權利(寬),同樣都要有公法上之請求權,選項三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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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0:01, , 19F
如果你以三分法的角度才會不僅止於公法上有請求權,因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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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0:02, , 20F
包括法律上之利益。但,新保護規範理論已將法律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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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0:03, , 21F
包含在公權利之中。
03/23 10:03, 21F

03/24 21:30, , 22F
恩..我懂POO大的解釋了..只是選擇題真的喊難捉摸到底用二分
03/24 21:30, 22F

03/24 21:30, , 23F
還是三分去判斷..因為歷屆也有選擇題是說不以公法上有請求
03/24 21:30, 23F

03/24 21:30, , 24F
權為限......總之還是非常謝謝你:)
03/24 21:30, 24F

03/25 13:17, , 25F
不會~~~選錯最大的就對了!!!
03/25 13:17, 25F
文章代碼(AID): #1HInmjY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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