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效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瑋)時間11年前 (2013/03/06 22:52),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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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所導致給付不能。 立法模式上,是給債權人自己衡量利益選擇 看是要主張何種效果(三選一) 1 226I 損害賠償 2 256 解除契約 3 類推225 II 取得代償請求權 看書的時候有個疑問存在---->應該不會有只主張226I的傻子存在。 若只單純主張226I,如果是在雙務契約(EX買賣),自己還得為對待給付義務(367價金) 如此一來,損害賠償請求數額就會扣掉價金部份所剩差額。 但如果是走256解除契約,因為通說實務認為260所指涉的是"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所以走 256 解除契約還能兼行使 226I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看似三選一效力 但是在現行對於260條解釋的結果,造成併行的效果 不曉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違誤之處??? -- \◣/◢喂~快折回去阿長老... ╭ .......... / ◥◥ ╔═══════════╗ ◢◤?毫無回應,就只是個長老 ╚═══════════╝ ████ ◣ ◢◥◤ - pooldodo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07.207

03/06 23:02, , 1F
你如果書再看仔細一點,會發現有第267條
03/06 23:02, 1F

03/06 23:08, , 2F
267跟討論前提不合不是?? 僅適用債權人可歸責
03/06 23:08, 2F
文章代碼(AID): #1HDrWiN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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