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9三等地特民法-收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cow)時間13年前 (2013/02/22 08:1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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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輩分'並非年齡, 不要混為一談 ※ 引述《zero1234 (zero)》之銘言: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19歲,甲之弟丁40歲,丁之妻戊36歲。甲於民國96年6月死亡 : ,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收養無效,因戊之年紀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 B)該收養無效,因丁與丙系屬於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 C)該收養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 Ans:D : 疑問:民法1073之一第三項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且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所以我選B ? 請問想法那裡錯了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50.130

02/22 10:21, , 1F
我個人見解,錯的部份在於是可以收養,因為J、戍和
02/22 10:21, 1F

02/22 10:28, , 2F
丙輩分不相當,收養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有錯請多指教
02/22 10:28, 2F
文章代碼(AID): #1H9hZCH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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