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訴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瑋)時間11年前 (2012/12/31 00: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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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li012140 (mike)》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分) 98司三 : 請問這題 除了回答釋字582外 : 需要帶到法院的調查證據義務嗎? : 因為我看過老師這樣解 但我看不出這題跟調查證據義務有什麼關聯 : 這題有問調查證據義務嗎? : 另外想請教我以下觀念對否? : 1.共犯不論是否為共同被告 只要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均有156二項適用 需補強證據 : 而此時成為證人陳述需有補強證據的例外情形 共犯--->156II文義鎖死 只要是被認為共犯 不管是穿著共同被告或者證人的衣服(擇一發生)在庭上陳述。 骨子裡是共犯,所說的陳述就得補強。 (推諉卸責之虞,容許補強形同對自己犯罪作證) : 2.非共犯的共同被告所為陳述 不受不得為補強證據之限制 : 以上 謝謝 這部分就是涉及156II的"被告"文義 是否可以涵蓋 "非共犯的共同被告" 從582解釋的精神而言 共同被告相對於其他共同被告,為被告以外第三人,本質上為證人。 所以,被告自白=本人對自己的不利陳述,不包含非共犯的共同被告陳述。 因此,非共犯的共同被告陳述,被排除156II射程範圍。 依287-2分離具結,準用證人程序調查,可以作為補強證據。(單純的證人) 至於認為還是要受限的說法 大概就是文義解釋不排除,不太知道這部分論點。 -- \◣/◢喂~快折回去阿長老... ╭ .......... / ◥◥ ╔═══════════╗ ◢◤?毫無回應,就只是個長老 ╚═══════════╝ ████ ◣ ◢◥◤ - pooldodo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98.188

12/31 00:53, , 1F
謝謝
12/31 00:5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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