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1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amon)時間11年前 (2012/12/22 14:41),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設乙向甲借了100萬元,約定於7月1日清償,亦即甲對乙有了7月1日屆至的100萬債權, 後來甲向丙借錢,為了擔保,甲就將其對乙的債權在5月31日對丙設定質權。 此時: 甲是出質人 乙是債務人 丙是質權人 ※ 引述《superego (superego)》之銘言: : 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 : 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猨(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權利質權的設定,是債權人的權利,債務人無權置喙。 : 獏(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 獱(C)乙得以於受通知時對甲之已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 斅(D)該權利質權之設定,須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對乙生效力 權利質權設定後,依照902條規定,準用債權讓與的規定, 而債權讓與297條規定,該通知僅須讓與人(出質人)或受讓人(質權人)一方通知即可 : ANS(C) : 在網路上查到下述資料 : 民法第 907 條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就是甲對乙的債權) (乙) (甲) (丙) :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乙) : 償之給付物。 : 民法第 907-1 條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 (就是甲對乙的債權) (乙) ↑ (甲) : 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新債權) (新債權) (舊債權) : 但仍不解答案(C)與此兩條法條該如何白話解釋???? 也就是乙受通知後,要甲、丙二人都同意後,才可以清償給甲或丙其中一人。 如果甲、丙不同意的話,那麼乙只能提存(907條) 如果乙在7月1日以前,又另外於6月15日對甲取得債權,且清償期早於7月1日或同時屆至: 設乙在6月1日即已接到甲、丙其中一人通知時, 那麼乙取得的債權既在受通知後,就不可以對甲主張抵銷 (抵銷的前提,債權同種且均屆清償期) 如果乙是在6月16日才接到甲、丙其中一人通知, 那麼乙仍然得對甲或丙主張抵銷。(907條之1) 題目中,(B)和(C)的關鍵就在乙取得債權是在受通知前,還是在受通知後, 至於清償期是否在受通知前屆至,並非重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30.242 ※ 編輯: damonwhk 來自: 1.171.130.242 (12/22 14:42)

12/22 16:07, , 1F
非常感謝
12/22 16:07, 1F
文章代碼(AID): #1GrLOc5c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GrLOc5c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