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01地方特考三等-行政法疑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monkey)時間13年前 (2012/12/21 10: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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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re123 (= =)》之銘言: : ※ 引述《sapientman (沉默)》之銘言: : : 想請問第21題 : : 下列何者不屬一般處分? : : (A)新闢道路的通車公告 : : (B)交通號誌 : : (C)指定民宅為私有古蹟 : : (D)警察命令群眾解散 : : 請問答案為什麼是C? : : 古蹟有分公共跟私有呢? : : 還是私有古蹟可以私人指定? : : 謝謝 : 我覺得這題有討論的空間 : 因為我在蔡憲文行政法要義 第7版中 : 一般處分的部分 有提到古蹟指定 : 有一段是說 : 行政機關作成此處分之重點在於,審查建築物是否符合古蹟之要件, : 至於建築物為何人所有,目前作何使用,有無人居住,並非影響決定之要素. : 但是我不知道這段是他引用哪個學者的書,還是他個人見解,或者是實務上的作法? : 如果有版友知道的話可以去申請疑義看看! : 小弟我已經申請了,不過佐證資料用補習班老師的書不知道有沒有用.... 我覺得可以這樣解釋(僅供參考) 教科書上寫的指定古蹟為一般處分應該是指 "對大眾"公告這棟建物為古蹟 就類似公物啓用告示一樣 而對於被指定為古蹟的建物所有人 還是屬於針對特定人規範具體事務的行政處分 要以合法送達才能生效 (不然機關插塊牌子公告 你家就變古蹟了 不是嗎) 我倒覺得這跟有沒有 多了"私有"的字樣無關 只是詮釋角度不同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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