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三十功名塵與土)時間17年前 (2006/11/21 12:3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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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keChang (賢知之歌)》之銘言: :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知道其中詳情的 : : 祁能不吝指教! : : 再次謝謝各位對我的幫助!! : 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 要完成職前訓練。 :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免除六個月的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基礎訓練 : 和五個月的實習),事實上擔任司法官時是不能同時有律師之登錄的 : 所以這個問題在擔任司法官的期間是無意義的。 : 大致上是這樣 : 不過我打去時承辦人員剛好在開會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遺漏 : 希望能對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板友有所幫助 : 如果有人願意再一次去電確認的話就更好了! 因為最近剛好也需要,所以以下是我查到的相關法規、函釋, 提供給大家作參考。 律師法 第三條(充任律師之資格)(按:未經律師高考及格者)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 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 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 第二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七條(登錄之法院及職前訓練)(按:已經律師高考及格者)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 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 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 由法務部徵 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本  文: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資料來源:植根大法查詢系統 法務部函釋網址:http://www.root.com.tw/auu/lawletter/s.asp?soid=32591&LawID=A040090030000600-20020130&LawNO=3000 我不會縮網址,也不會上色,所以大家辛苦一點看吧。 至於我的考試心得已經拖了很久,最近希望可以陸續po上來,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241.8

11/21 12:52, , 1F
大大,謝謝您!最近也是在思考此問題。期待您大作,恭喜先!
11/21 12:52, 1F

11/21 21:33, , 2F
好專業呀~~推~~~
11/21 21:33, 2F
文章代碼(AID): #15Oe7hO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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